又一起脑残的设计事故,2人死亡
虎哥2015/01/26正能量研究 IP:四川
去年国庆,高速免费,有关部门为了分流私家车,在从来没有装过限高栏杆的地方(收费站前1公里左右)装上了这个东西。该路段限速100,早上略有薄雾,谁也不会想到路上有这个东西,当我突然看到以后已经很近了,急刹,滑行40多米在距离不到10米处停下。当时就觉得,虽然我没死,但一定会有人死的。

1月26日上午11点左右,受大雾天气影响,天津武清区津霸公路上一辆河南牌照旅游大巴车,与限高杆相撞。车内核载59人,事故初步已造成多人受伤,两人死亡,伤者被迅速送往附近两家医院救治。(央视记者武伟)

1.jpg

这是典型的设计事故,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主管领导和设计师的责任。

参考阅读:
实拍翻-墙的代价,是应当反思还是应当警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t/30962
来自:科创总论 / 科学技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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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空如也
虎哥 作者
9年11个月前 IP:四川
743356
其实各位应该知道有一种路障,就是一根钢丝绳,可以把通过的车辆(和车内的人员)整齐的切成两瓣,据说是美军最早发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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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哥作者
9年11个月前 IP:四川
743194
部分朋友认为这样的设施具有合理性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发表不同意见不等于掀桌子。

尽量诉诸客观原因,改进创新。诉诸主观原因要谨慎,比如说有关部门懒政这样的主观原因是可以接受的,而说中国人素质差(所以必须装这个东西)这样的主观原因就不能接受。

在这样宽广的马路上突然冒出这样奇葩的东西,显然不符合基本的“用户体验”,请不要评论一款手机的时候高唱用户体验,而评论一条道路的时候高唱国民性问题——车辆行人对道路而言也是顾客和用户,请不要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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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哥作者
9年11个月前 IP:四川
743356
其实各位应该知道有一种路障,就是一根钢丝绳,可以把通过的车辆(和车内的人员)整齐的切成两瓣,据说是美军最早发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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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哥作者
3年7个月前 修改于 3年7个月前 IP:四川
893060
引用苦丁茶发表于60楼的内容
最近又有一起这样的事故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s?id=169735...

不撞限高杆就撞桥了,更难收拾,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例如,为分流而建限高杆,周围居民为了舒适而建限高杆,就属于故意加害。为保护重要设施,在必然的后果不大于撞上设施本身的情况下,权衡利弊,有一定合理性。

限高杆的问题是它太意外了,它的形态和引起人们条件反射式注意的障碍很不相同,识别的难度远高于桥梁、隧道。它的高度又很不利于观察,夜晚如果没开远光灯就不容易发现,如果路况不好,注意力都在路表面是否平整,真的不会注意到天上有障碍。

找客观原因是一种美德:

在前面200米、100米道路上,设置限高警示装置,设置明显的地面标识提醒,并且该标识要突出“大型车”、“大型车减速”等表述,避免司机忘了自己的车比较高。可以想象如果这样办,这起事故基本不会发生。他没开到花台上去,说明他至少要留意看路。

道路标牌、标线里面,真没有“前方有限高杆”的标识,这是需要立即补上的缺陷。并且规定限高杆前100米必须在道路上画上反光警示标识,否则即属违法,要承担责任。这种办法应该是各方都能接受、当前最容易实施的。

至于说为了保护除了铁路之类重要目标,比如电线、管道,就毫无必要,这方面可以听听科斯老人家的话,谁避免意外的代价低谁负责,加高个管道、电线又不是什么难事,而人就可能犯错误,开车不留神,或者出现难以证明的偶然机械故障导致撞到东西,本来就是概率事故,开了几十年车没出事故,出一次就关牢里,找谁说理去。

对于这些事,社会上本来就应该存在博弈,逐渐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怕的不是现在有几个限高杆,而是没有这种博弈,强制性的支持某一方。比如干这些事的没有开大车的,而开大车的属于很难出声、口碑不佳的群体,于是政策就容易忽略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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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哥作者
3年7个月前 修改于 3年7个月前 IP:四川
893067
引用BG9IPE发表于62楼的内容
看了一下街景图,大巴车行驶方向有四条车道,如果大巴车走“大小型车”车道,或许可以避免事故发生。不过从...

赞扬求证精神。

这种桥的布局是城市常见的:两侧坡度小,高度低,照顾非机动车。

被遮挡的应该是某种限制标志,例如限高标志。在街景上被遮住是地图公司为了规避未及时更新的责任?

这起事故司机对标牌疏于观察,走错车道,且城市行车车速过快,在通过前面的路口时未减速观察,有一定过错。

就客观原因而言,主要有以下因素:

1、这类跨线下穿常见的情况是两侧为非机动车道,不会那么宽。这样的宽度给人正常道路的错觉;若一直靠右行驶,可能较难发现与普通路口有何不同。

2、司机若明知此处不需要转弯或使用非大型车专用导航软件,会主动忽略蓝色主色调的路牌——蓝色一般用于指引,若不用找路,对蓝色标牌视而不见是常见的情况。

3、大型车靠右是大型车驾驶员的常识,靠左是反常识。

4、当时似乎刚刚开始下雨,可能导致过于关注地面情况,对天上的情况疏于观察。

5、城市治安较好、监控严密,无需考虑限高杆被盗或被撞坏找不到人赔,应主要起预警作用(包括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碰撞)而非拒止作用,没有理由搞那么结实。

6、根据我的经验,除非采用特别措施,这种形状的黄黑涂装并不反光。比如在第一张图中,若不说有限高杆,一般人根本不会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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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哥作者
3年6个月前 IP:四川
893667
引用zhangjunhao1939发表于70楼的内容
我觉得事情不可一概而论,最好的是在一些路段加一些高度测试器测试一下,其实造成图中的这样的下场只能怨司...

这是一种典型的诡辩术。

1、抛开本帖探讨的内容,事实上真的可以说法律有问题,也可能可以说制定法律的人有问题,也可以说制定法律的程序或制度有问题。在感情上,说规则或制定规则的人有问题是“不正义”的,用制造一种让人厌恶的“感觉”来反驳观点,是诡辩。

2、结合本帖探讨的内容——本帖并没有人犯罪,也没有法律要通过这种手段制裁“犯罪”,这些都是你编造的。用编造的极端例子类比本帖的事实,是诡辩。

很容易用同样逻辑得到荒谬的观点,因为世上任何事故,只要“长点心”都是可以避免的,还要技术进步干什么,还要人文关怀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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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哥作者
3年2个月前 修改于 3年2个月前 IP:四川
897186

唉,又一个学辩证法走火入魔的。我一个谈设计伦理的帖子,为什么要管所谓两面性?

参考文献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t/27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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