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种典型的诡辩术。
1、抛开本帖探讨的内容,事实上真的可以说法律有问题,也可能可以说制定法律的人有问题,也可以说制定法律的程序或制度有问题。在感情上,说规则或制定规则的人有问题是“不正义”的,用制造一种让人厌恶的“感觉”来反驳观点,是诡辩。
2、结合本帖探讨的内容——本帖并没有人犯罪,也没有法律要通过这种手段制裁“犯罪”,这些都是你编造的。用编造的极端例子类比本帖的事实,是诡辩。
很容易用同样逻辑得到荒谬的观点,因为世上任何事故,只要“长点心”都是可以避免的,还要技术进步干什么,还要人文关怀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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