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撞限高杆就撞桥了,更难收拾,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例如,为分流而建限高杆,周围居民为了舒适而建限高杆,就属于故意加害。为保护重要设施,在必然的后果不大于撞上设施本身的情况下,权衡利弊,有一定合理性。
限高杆的问题是它太意外了,它的形态和引起人们条件反射式注意的障碍很不相同,识别的难度远高于桥梁、隧道。它的高度又很不利于观察,夜晚如果没开远光灯就不容易发现,如果路况不好,注意力都在路表面是否平整,真的不会注意到天上有障碍。
找客观原因是一种美德:
在前面200米、100米道路上,设置限高警示装置,设置明显的地面标识提醒,并且该标识要突出“大型车”、“大型车减速”等表述,避免司机忘了自己的车比较高。可以想象如果这样办,这起事故基本不会发生。他没开到花台上去,说明他至少要留意看路。
道路标牌、标线里面,真没有“前方有限高杆”的标识,这是需要立即补上的缺陷。并且规定限高杆前100米必须在道路上画上反光警示标识,否则即属违法,要承担责任。这种办法应该是各方都能接受、当前最容易实施的。
至于说为了保护除了铁路之类重要目标,比如电线、管道,就毫无必要,这方面可以听听科斯老人家的话,谁避免意外的代价低谁负责,加高个管道、电线又不是什么难事,而人就可能犯错误,开车不留神,或者出现难以证明的偶然机械故障导致撞到东西,本来就是概率事故,开了几十年车没出事故,出一次就关牢里,找谁说理去。
对于这些事,社会上本来就应该存在博弈,逐渐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怕的不是现在有几个限高杆,而是没有这种博弈,强制性的支持某一方。比如干这些事的没有开大车的,而开大车的属于很难出声、口碑不佳的群体,于是政策就容易忽略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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