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虎哥:
硝酸铵不是易制爆,而是爆炸品。
这一版名录应该是内行制定的,比以前的水平高多了。
同意这个看法。
2017年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相对2011年版,最大特点是进行了很多细化,一方面将2011年版的很多漏洞堵塞了,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可操作性,笔者在此作一简要解读:
1、2017年版将硝酸和高氯酸,不管何种浓度皆纳入管制,而2011年版仅将70%以上硝酸,以及50%—72%高氯酸纳入管制,常用的65%—68%试剂浓硝酸因此不在管制范围内,这是一个很大的漏洞,须知这一浓度试剂浓硝酸足以合成很多炸药,也可以轻易用于制备多种硝酸盐,明显属于危险的易制爆化学品。很多地方甚至出现了试剂盐酸硫酸纳入管制(易制毒),相对更危险的试剂浓硝酸(既可制爆,又被大多数人熟知有强腐蚀性,容易被犯罪分子用于毁人容貌等犯罪)却不纳入管制的现象,在熟悉化学者眼中成为了一个笑话。
2、2011年版将过氧化氢溶液(双氧水)管制浓度的下限设定在27.5%,这一下限正好是工业双氧水的常见浓度,因此27.5%工业双氧水是否纳入管制一直存在争议,而且27.5%工业双氧水足以用于制备TATP等危险爆炸物,TATP曾在国外多次用于恐怖袭击。2017年版则将双氧水管制浓度设定为超过8%,这样一来就消除了这一争议,也大大减轻了未管制的双氧水用于合成危险爆炸物的风险,同时不影响常用的3%双氧水消毒液,6%美发用双氧水漂白剂等低浓度双氧水的广泛使用。
3、重铬酸铵实际上是一种爆炸物(文献记载240摄氏度时发生爆炸,也可能发生爆轰),敞开体系中热分解少量重铬酸铵一般不会发生爆炸,但会出现明显的分解产物Cr2O3抛射现象,密闭容器中加热重铬酸铵有爆炸的危险,有作为潜在爆炸物的风险,2017年版将重铬酸铵,以及可用于制备重铬酸铵,同时也是强氧化剂的重铬酸盐纳入管制。
4、2011年版仅管制镁粉这一种金属镁形态,2017年版将镁带、镁屑和镁丸(微球)这些小颗粒金属镁,或者容易加工成小颗粒金属镁的形态纳入管制,因为已经发现在恐怖袭击中,有恐怖分子将小颗粒金属镁掺入爆炸物中充当抛射火种(燃烧剂),以增强杀伤力,以及起到纵火效果。另一种可作为抛射火种的金属锆(制式武器中常用,例如PF98火箭筒多用途弹),2011年版仅管制锆粉,2017年版则管制各种形态的金属锆,显然是类似的目的。
5、2011年版将所有镁合金粉皆纳入管制,同时管制锑粉,2017年版明确只管制镁铝合金粉,取消了对锑粉的管制,增强了可操作性。
6、2017年版细化了对芳香族硝基化合物的管制,这一做法有效增强了可操作性。2011年版泛化管制硝基苯类化合物、硝基萘类化合物、硝基苯酚类化合物和硝基苯胺类化合物,这一规定严重缺乏可操作性。实际上,芳香族单硝基化合物一般并不具备爆炸性,而且很多是使用非常广泛的化工原料,例如(一)硝基苯是合成重要化工产品苯胺的原料,(一)硝基萘是合成重要染料原料萘胺的原料,它们并不具备爆炸性,在已经加强管制硝酸的情况下,也难于成为制爆原料,因此2017年版明确只管制二硝基甲苯、二硝基萘和二硝基苯酚的几个异构体,以及可能存在的盐,另外2011年版中已经管制的4,6-二硝基-2-氨基苯酚钠(苦氨酸钠)继续管制。
7、硝酸胍、水合肼和季戊四醇纳入管制,这个不必多说,这三者都是制备某些爆炸物的重要原料。
8、注释中有一条十分重要:混合物之外无含量说明的条目,是指该条目的工业产品或者纯度高于工业产品的化学品。这一条提示了,易制爆化学品的工业产品和试剂加以管制,但含有易制爆化学品的其它产品(纯度低于易制爆化学品工业产品)不一定纳入管制,例如添加有大量药用辅料,纯度很低的硫磺软膏、高锰酸钾片剂等药品,就不必纳入管制,这一注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可操作性,避免一些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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