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听说南京丢失Ir192放射源的几个“责任人”被刑事拘留了,与平常相反,这次网上竟然是一片喜大普奔的景象,偶尔有人跳出来替他们辩驳几句,立马被觉悟很高的广大人民群众问候全家。
而刑拘的依据,竟然是涉嫌危险物质肇事罪。
Ir192放射源是工业探伤中很常见的东西。通常的探伤机如果装置一个新的铱放射源,源的活度在10e12到10e13贝可勒耳(Bq)数量级,主要产生大约0.3兆电子伏的γ射线,也产生0.6兆电子伏的γ射线和β射线。
这是什么概念呢,就是站在距离这个源1米处,每小时大约接受1希沃特(1Sv)的剂量。一般来说,接受5希沃特的剂量,如果不进行救治,就会接近100%发生死亡。如果接受了10Sv的剂量,不论如何挽救,也会100%的死亡。对于大多数人,1希沃特的剂量不会有什么明显的症状,但是会对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长期损害。对于职业人员而言,极限情况下允许一次接受0.1希沃特的剂量。如果按照这个剂量来计算安全时间的话,大概只能在这个放射源附近停留5分钟。大自然中充满各种电离辐射,但是强度比较小。一个人一年通常会接受0.5~2毫希的自然辐射。换句话说,在这个放射源旁边停留几秒钟,就相当于平常一年所接受的辐射总量。
所以这是一个相当危险的放射源,对它进行严格的管理是完全必要的。
这样危险的一个放射源,平常又如何携带呢?这就要说到探伤机。所谓探伤机,其实主要作用就是在不需要辐射的时候,把射线屏蔽起来。需要的时候,让射线照射出来。它的主要特点是操作比较方便,只需要动动开关,摇摇手柄,就能完成射线的开闭。Ir192放射源虽然强度比较大,但是能量比较小,只有0.3MeV左右(钴60源即高达1.3MeV),通俗的讲就是穿透能力不算太强,用不算太厚的金属板能够有效的屏蔽射线。通常是采用密度比较大的贫铀或者钨来制造探伤机,这样机器的体积会比较小,便于携带,甚至可以做成手提式的。对于手推车式的探伤机,就可以用铅这样的材料。
探伤机(图片来自网络)
探伤机被安放到使用地点以后,通过操作杆、操作绳、钢丝弹簧鞭或者机电装置等,把屏蔽放射源的罐子开启,或者如果是全向探伤机的话,把放射源从肚子里面“吐”出来,沿着塑料管子推进到需要照射的地方。照射完毕以后,又通过相反的流程,让放射源装回到探伤机的肚子里去,射线被金属遮挡住,完成源的收纳。此时,探伤机附近就恢复到安全状态,人员可以靠近并把它搬走。
常用的一种探伤机的原理,罐子两端安装导管,放射源被推出到右侧导管的顶端。(图片来自网络)
从新闻报道来看,南京丢失的放射源大概就是这样操作的。通常为了方便,把放射源固定在一小截金属杆子上,两端是铰链,一头可以连接硬钢丝绳。要让源从探伤机的肚子里出来,可以延长固定杆或者钢丝,并向外推动。要收纳放射源,只需用钢丝把杆子拖回来就行了。理论上,放射源和它的连接杆(或铰链)是紧密相连的,一定会跟着探伤机走,不可能掉落。但事实并不是这样,历史上发生过许多次的丢源事故,就是链条断裂,螺丝松脱之类各种莫名其妙的原因导致的。
这是X射线探伤的准备活动,放射源放在中间,被探伤的工件(金属板上的焊缝)放在四周,在焊缝后面(黑色盒子中)装感光胶片。γ射线探伤与之类似。(图片来自网络)
针对历史事故,为了防止放射源丢失或者回收不到位,人们制定了相应的操作规范。例如,直到确认放射源完全收纳,必须持续开启射线测试装置。这样一来,如果放射源正确的回到了探伤机肚子里,外面就探测不到强辐射。如果放射源掉在了外面,辐射报警就会持续响起。后来又规定从探伤机领出仓库,到最终送回仓库的全部时间,都必须开启射线探测装置。这样一来,过程中的任何意外都可以被及时发现。
南京发生的丢源事故,很可能就是因为没有持续开启射线报警装置,麻痹大意,从而没能及时发现问题。很可能收纳放射源的时候,源断裂在了导管中。运输途中拖拽导管,源又从管子里掉落在路上。不管怎么说,只要出现收纳失败,这些工人肯定接受了较大剂量的照射。我们也不能排除比如射线探测装置失灵,有人故意破坏,或者现场的人已经知道掉了,但是不吭声的还了一个空壳子回去等一切的可能性,如果是这些原因,则另当别论。
那么,这些人被刑事拘留,并且如果像众多网友所期待的那样被判处徒刑,是不是罪有因得呢?
这就要从工业生产的实际来考虑。
首先,像射线探伤这样的工作,一般来说人员素质并不太高。如果下过工地,就会知道实际情况和理想中的情况有极大的差别。γ装置的确好用,但是操作规程比较繁琐,而现场操作的人员往往是民工级别,只经过了简单的培训。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从头到尾都不开一下射线探测器,甚至没有探测器的现象是常见的。工厂作业环境复杂,这些探伤机,导管什么的被搞得乱七八糟是常事。而且由于合法使用的手续繁琐,不可见成本较高,有的工厂办一台的证,买几台来用。这就导致使用过程很不规范。全行业都是如此,对于一个局部地方,掉一个源纯粹是运气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这几个“相关责任人”如果被课以刑罚,对他们个人而言不太公平。
其次,南京的丢源事故总的来说报案及时,处置迅速。刑法对于职业性的使用放射性物质是这样规定的:“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没有规定“引起公众吐槽”是否属于“严重后果”。相同类型的事故并不罕见,在许多时候都是闷不作声,悄悄派人找到,捡起来拿走了事。甚至由于源的来源渠道不严密,有的无法追溯使用者,掉了就掉了,尤其对于非法购买的探伤设备更是如此。对于积极报案解决问题的案例,在采取处罚措施时如果不采取谨慎态度,可能导致更坏的二次影响。
再次,对于工业生产中的事故,能民事、行政方法解决的最好不要诉诸刑事。中国有个特色,就是一出事故就抓人判刑,而且除了直接责任人,还要首长负责,搞连坐制度,事故率却不好意思拿出来见人。事故总的来说具有偶然性,是许多意想不到的因素的组合,当事人的主观恶意通常都不大,甚至绝大多数都是很老实的职工。以刑事手段加以惩处,到底有多大效益,带来多大负面后果,有没有更好的办法,似乎很少被仔细研究。
最后,对于涉及技术和管理的问题,应当多找客观原因,而不是找主观原因。只有把寻找客观原因作为一种风尚,才能真正推动技术创新。人是活的,机器是死的,让活人去为机器自身的失误坐牢,说起来也挺搞笑。事实上,以找客观原因为乐趣的国家,往往是工业事故率较低的国家的。国外有一些事故案例的判决,甚至考虑到了劳动时间设计是否合理,现场的光线是否充足,劳动者是否精神紧张等。尽管不能说这些客观上的探索与事故率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至少能提示我们,找客观原因不会天下大乱。
这个事下一步怎样发展还不清楚,目前无法探讨更多。对于工业事故,存在许多争议是必然的。比如擅自改变工艺流程,导致飞机坠毁,像这种事故其实与“不按规范操作导致放射源丢失,进一步导致多少人被照死”好像又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如果真照死了人,那么这个“不按规范”的人该当何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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