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31号“两高一部”发布有关涉枪涉爆通告,其中尤为重要的表明了 电磁枪为法律意义上的枪支,此举为有史以来首次写明了 电磁枪为法律意义上的枪支,为何说是为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因为在开头写明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很显然此言论代表以下内容都是具有法律依据的,而非空穴来风,胡编乱造.
百度解释"通告"一词含义:通告,是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的周知性公文 知照性下行文,具有鲜明的告知性,一定的制约性等特点,因其内容多涉及具体的业务活动或工作,所以,通告在内容上还具有专业性的特点
以下为个人解读(仅供参考):
此通告写明了是根据了现行法律,但实际上看具体判罚可以发现,涉及电磁炮的案例都不是按照枪支管理法进行处理的,也没有一个案例是明确说明了电磁炮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枪支, 而查阅枪支管理法的具体规定也可以看到"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很显然电磁炮并不属于枪支管理法所说的枪支,具体判定电磁炮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枪支依旧需要符合枪支管理法的具体规定,除非出现了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种《解释》又或者出现《批复》《判据》 里面写明了与电磁枪有关的事项
至于这个等,目前我并未看到有脱离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被判刑的案例,不过我还是找到了有关枪管内径特征的"等"的案例,
律师则首先对枪形钥匙扣的尺寸问题提出了质疑。许江华的辩护律师周玉忠表示,公安部《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规定,枪管内孔直径应符合4.5、5.6、6、7.62、9、11、18.4毫米等常用制式枪支口径标准尺寸特征,因此,枪管内孔直径最低应为4.5毫米,但在鉴定书中,涉案枪形钥匙扣内孔直径仅为2毫米,不在明细表规定范围内,因此不应该被认定为枪管。
但出庭鉴定人、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员于邀洋并不认同这一说法,他认为,该明细表对枪管内孔直径的规定只是举例,后面还有一个“等”字,因此枪管内孔直径也可以低于4.5毫米。
对于这一争论,曾代理多起涉枪案件并撰写相关论文的广东律师陈亮告诉新京报记者,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了枪支口径应小于20毫米,但对于枪支口径应大于多少毫米,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双方的说法都有道理,从法律角度来讲,无法明确对错。”
最后判决为
"62支钥匙扣左轮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袖珍转轮手枪,属于非军用枪支,具有射击功能,认定为枪支。33件枪支零部件是以火药为能源的非制式枪支零部件,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零部件相同功能,认定为枪支零部件"
不过可惜并未明确写出2mm内径的枪管是不是包含在枪支零部件里面,看到过有个庭审视频的截图尝试寻找但是也并未找到,单从认定为枪支也无法猜测,因为枪支的特征之一是"用管状器具发射" 而枪管是需要符合"xx毫米等常用制式枪支口径标准尺寸" 一个是只需要是个管状器具就行 一个是需要符合"xx毫米等常用制式枪支口径标准尺寸",这两个是否等价无从而知
如果把这个鉴定人所说的"等"的解释搬到枪支定义上来看的话,电磁枪妥妥的枪支啊
还有一个就是可以参考"最高案例引用数",这个都是被实际引用参考的,而你去查询历来关于枪支通告,也没有一个有"最高案例引用数"
比如
不过说这么多,这个通告毕竟是“两高一部”发布的,表明了对电磁枪立场, 可以把我上面的当成宣泄情感的小作文吧 ,至于怎么小心呢?
以下为有参考价值的小心方法:
(1)应尽量往学术那边靠,目标应追求"高效率",不应追求"高杀伤,高动能" 可参考
"为了收藏、娱乐持有气枪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学术研究同理
(2)应该保持仅持有一只电磁炮,如果判起来也应该是往气枪那边靠而非火药枪 可参考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3)试验完毕应尽量拆解或保持其不可用性,目前并未有针对电磁炮的枪支零件的定义,只能硬套现有的"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 (也应尽量避免出现能认定为枪支零件的零件)
(4)或许应当避免其便携性,隐蔽性,最好不要增加自动上弹等类似枪械功能,也应避免长得像枪,并增加其模块化和复杂程度以便更好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还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
(5)制作真正的大于20mm口径的炮,至于"通常"....
"2007年《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以下简称2007年《判据》),枪是指以火药、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口径通常小于20mm的各类身管射击武器。"
最后再发个不明来历的案例
某人有一个气枪,不过不知道为什么电磁阀坏了,无法击发,被收了之后警察就去找了个电工来修,没修好,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XXXXXXXXX)
无讼案例 | 随时随地快速检索案例法规 (XXXXXXXXX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两高批复后,多起涉气枪被决定不起诉:收藏娱乐为目的应从宽 (XXXXXXXXX)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XXXXXXXXXXXX)
为了收藏、娱乐持有气枪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中青在线 (XXXXXXXX)
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庭立方 (XXXXXXXXXX)
[修改于 1年3个月前 - 2023/08/07 22:27:57]
时段 | 个数 |
---|---|
{{f.startingTime}}点 - {{f.endTime}}点 | {{f.fileCou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