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个通告几乎每年都发,今年加入电磁炮是一个新动向。
2、如果没记错的话,电磁炮两年前就出现在公安部的文件中。
3、在中国这样的国家,是不可能允许不受管控的持有发射高速弹丸的武器的。
4、以文件代法,近些年颇为流行,不算好趋势,但此趋势没有回头的迹象。
5、以文件代法只是一个权宜之策,后续肯定会修改法律把电磁枪包括进去。
6、由于电磁枪取材于电子工业,禁止很难精准、无副作用。
7、出售电磁枪,如果买家拿去搞破坏,即便没有禁止,追查起来也可以罩个口袋罪。
2023年6月31号“两高一部”发布有关涉枪涉爆通告,其中尤为重要的表明了 电磁枪为法律意义上的枪支,此举为有史以来首次写明了 电磁枪为法律意义上的枪支,为何说是为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因为在开头写明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很显然此言论代表以下内容都是具有法律依据的,而非空穴来风,胡编乱造.
百度解释"通告"一词含义:通告,是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的周知性公文 知照性下行文,具有鲜明的告知性,一定的制约性等特点,因其内容多涉及具体的业务活动或工作,所以,通告在内容上还具有专业性的特点
以下为个人解读(仅供参考):
此通告写明了是根据了现行法律,但实际上看具体判罚可以发现,涉及电磁炮的案例都不是按照枪支管理法进行处理的,也没有一个案例是明确说明了电磁炮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枪支, 而查阅枪支管理法的具体规定也可以看到"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很显然电磁炮并不属于枪支管理法所说的枪支,具体判定电磁炮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枪支依旧需要符合枪支管理法的具体规定,除非出现了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种《解释》又或者出现《批复》《判据》 里面写明了与电磁枪有关的事项
至于这个等,目前我并未看到有脱离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被判刑的案例,不过我还是找到了有关枪管内径特征的"等"的案例,
律师则首先对枪形钥匙扣的尺寸问题提出了质疑。许江华的辩护律师周玉忠表示,公安部《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规定,枪管内孔直径应符合4.5、5.6、6、7.62、9、11、18.4毫米等常用制式枪支口径标准尺寸特征,因此,枪管内孔直径最低应为4.5毫米,但在鉴定书中,涉案枪形钥匙扣内孔直径仅为2毫米,不在明细表规定范围内,因此不应该被认定为枪管。
但出庭鉴定人、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员于邀洋并不认同这一说法,他认为,该明细表对枪管内孔直径的规定只是举例,后面还有一个“等”字,因此枪管内孔直径也可以低于4.5毫米。
对于这一争论,曾代理多起涉枪案件并撰写相关论文的广东律师陈亮告诉新京报记者,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了枪支口径应小于20毫米,但对于枪支口径应大于多少毫米,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双方的说法都有道理,从法律角度来讲,无法明确对错。”
最后判决为
"62支钥匙扣左轮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袖珍转轮手枪,属于非军用枪支,具有射击功能,认定为枪支。33件枪支零部件是以火药为能源的非制式枪支零部件,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零部件相同功能,认定为枪支零部件"
不过可惜并未明确写出2mm内径的枪管是不是包含在枪支零部件里面,看到过有个庭审视频的截图尝试寻找但是也并未找到,单从认定为枪支也无法猜测,因为枪支的特征之一是"用管状器具发射" 而枪管是需要符合"xx毫米等常用制式枪支口径标准尺寸" 一个是只需要是个管状器具就行 一个是需要符合"xx毫米等常用制式枪支口径标准尺寸",这两个是否等价无从而知
如果把这个鉴定人所说的"等"的解释搬到枪支定义上来看的话,电磁枪妥妥的枪支啊
还有一个就是可以参考"最高案例引用数",这个都是被实际引用参考的,而你去查询历来关于枪支通告,也没有一个有"最高案例引用数"
比如
不过说这么多,这个通告毕竟是“两高一部”发布的,表明了对电磁枪立场, 可以把我上面的当成宣泄情感的小作文吧 ,至于怎么小心呢?
以下为有参考价值的小心方法:
(1)应尽量往学术那边靠,目标应追求"高效率",不应追求"高杀伤,高动能" 可参考
"为了收藏、娱乐持有气枪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学术研究同理
(2)应该保持仅持有一只电磁炮,如果判起来也应该是往气枪那边靠而非火药枪 可参考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3)试验完毕应尽量拆解或保持其不可用性,目前并未有针对电磁炮的枪支零件的定义,只能硬套现有的"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 (也应尽量避免出现能认定为枪支零件的零件)
(4)或许应当避免其便携性,隐蔽性,最好不要增加自动上弹等类似枪械功能,也应避免长得像枪,并增加其模块化和复杂程度以便更好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还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
(5)制作真正的大于20mm口径的炮,至于"通常"....
"2007年《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以下简称2007年《判据》),枪是指以火药、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口径通常小于20mm的各类身管射击武器。"
最后再发个不明来历的案例
某人有一个气枪,不过不知道为什么电磁阀坏了,无法击发,被收了之后警察就去找了个电工来修,没修好,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XXXXXXXXX)
无讼案例 | 随时随地快速检索案例法规 (XXXXXXXXX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两高批复后,多起涉气枪被决定不起诉:收藏娱乐为目的应从宽 (XXXXXXXXX)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XXXXXXXXXXXX)
为了收藏、娱乐持有气枪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中青在线 (XXXXXXXX)
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庭立方 (XXXXXXXXXX)
[修改于 1年4个月前 - 2023/08/07 22:27:57]
1、这个通告几乎每年都发,今年加入电磁炮是一个新动向。
2、如果没记错的话,电磁炮两年前就出现在公安部的文件中。
3、在中国这样的国家,是不可能允许不受管控的持有发射高速弹丸的武器的。
4、以文件代法,近些年颇为流行,不算好趋势,但此趋势没有回头的迹象。
5、以文件代法只是一个权宜之策,后续肯定会修改法律把电磁枪包括进去。
6、由于电磁枪取材于电子工业,禁止很难精准、无副作用。
7、出售电磁枪,如果买家拿去搞破坏,即便没有禁止,追查起来也可以罩个口袋罪。
这是一个政策性文件,不是法律,中国特色。简而言之,电磁炮可以继续玩,被抓到了要没收,但是没有法律条文...
顶楼和这一层楼的内容,大概都有两个背景条件:
他们办事需要有法律或者文件依据
他们会按照人民群众常识中的方式来解释和使用这些法律或者文件依据
我觉得这是过于乐观的。
即使只去掉第二个条件,他们也完全可以这样做:
去你家转悠一圈,拿走一根木头
把这根木头交给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说这东西是枪支
依法判决并把你抓走
这套流程适用于任何人,而且我想不到这套流程会受到任何制度上的阻力。因为判决是根据鉴定意见来的,而鉴定过程既不公开,也无法申诉。鉴定机构说它是啥,那它就是啥。哪怕是根木头,他们一样可以说是枪支,而你拿他们一点办法都没有。流程上没有办法,舆论上也没有办法(你并不能说出来话)。于是你就只能祈祷他们没有注意到你,或者他们注意到你了但还有基本的良心。处境约等于华农兄弟手下的竹鼠,不管你是站着,坐着,还是趴着,一句“你中暑了”下来,你就完蛋了
更不要提连第一个前提条件也一起去掉的情况了
1、这个通告几乎每年都发,今年加入电磁炮是一个新动向。
2、如果没记错的话,电磁炮两年前就出现在公安部的文件中。
3、在中国这样的国家,是不可能允许不受管控的持有发射高速弹丸的武器的。
4、以文件代法,近些年颇为流行,不算好趋势,但此趋势没有回头的迹象。
5、以文件代法只是一个权宜之策,后续肯定会修改法律把电磁枪包括进去。
6、由于电磁枪取材于电子工业,禁止很难精准、无副作用。
7、出售电磁枪,如果买家拿去搞破坏,即便没有禁止,追查起来也可以罩个口袋罪。
这是一个政策性文件,不是法律,中国特色。
简而言之,电磁炮可以继续玩,被抓到了要没收,但是没有法律条文能处罚你。
感觉电磁炮无法实质性管制和定罪(只要拆掉了)(电热比较擦边,但似乎按照电炮原理里面额解释不算电磁炮),其实电磁炮本质就是一个电源或者电容,一个导轨或者线圈,一个电枢之类的,这三个都及其常用,个人认为难以定罪(只要不太作)
这是一个政策性文件,不是法律,中国特色。简而言之,电磁炮可以继续玩,被抓到了要没收,但是没有法律条文...
顶楼和这一层楼的内容,大概都有两个背景条件:
他们办事需要有法律或者文件依据
他们会按照人民群众常识中的方式来解释和使用这些法律或者文件依据
我觉得这是过于乐观的。
即使只去掉第二个条件,他们也完全可以这样做:
去你家转悠一圈,拿走一根木头
把这根木头交给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说这东西是枪支
依法判决并把你抓走
这套流程适用于任何人,而且我想不到这套流程会受到任何制度上的阻力。因为判决是根据鉴定意见来的,而鉴定过程既不公开,也无法申诉。鉴定机构说它是啥,那它就是啥。哪怕是根木头,他们一样可以说是枪支,而你拿他们一点办法都没有。流程上没有办法,舆论上也没有办法(你并不能说出来话)。于是你就只能祈祷他们没有注意到你,或者他们注意到你了但还有基本的良心。处境约等于华农兄弟手下的竹鼠,不管你是站着,坐着,还是趴着,一句“你中暑了”下来,你就完蛋了
更不要提连第一个前提条件也一起去掉的情况了
顶楼和这一层楼的内容,大概都有两个背景条件:他们办事需要有法律或者文件依据他们会按照人民群众常识中的...
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部门互相不隶属,谁也管不了谁。
法院只需要对法律负责,别说没具体规定的,规定模糊的法院都不敢随便判。公安硬要检定成枪支,法院没有理由为了公安的业绩给自己添隐患。
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部门互相不隶属,谁也管不了谁。法院只需要对法律负责,别说没具体规定的,规定模...
法院只需要对法律负责,别说没具体规定的,规定模糊的法院都不敢随便判。
法院并不需要模糊。鉴定机构是公安的,鉴定结果是“证据”。证据说它是枪支,那它在法庭上就是枪支。非常明确,没有一点模糊。是枪支了那该怎么判?按枪支来判。此之谓“依法判决”。
法院没有鉴定资质,也就没资格对鉴定指手画脚。
鉴定机构拥有事实上的判决权,但它又不像明面上有判决权的机构那样,会受到限制。属于是超脱三界之外,不在五行之中。
法院只需要对法律负责,别说没具体规定的,规定模糊的法院都不敢随便判。法院并不需要模糊。鉴定机构是公安...
鉴定机构几乎都属于公安体系,并不是三界之外。即便民营鉴定机构(对于许多领域,事实上并不存在),公安也是衣食父母。
鉴定机构的屁股坐哪边,首先看谁是他的衣食父母。比如一些外国认证,衣食父母是送检客户,所以基本上就算有些指标没过,只要不是太离谱,你说你比较急,他们就会改改。反正只对样品负责,样品鉴定完以后就退回客户了。
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部门互相不隶属,谁也管不了谁。法院只需要对法律负责,别说没具体规定的,规定模...
但是这三者有共同的协调机构,有同样的预算来源,还经常“联合办案”。
没有陪审团和陪审员,你想做什么表演呢?
电磁肯定是要管的,这么先进的东西让老百姓拿到那还了得?不过放心玩就是了,国家想捉你有的是由头,大不了弄个寻衅滋事也能看上你两三月。就目前的态势,估计是怕一群赛博步兵把冬宫打下来
没想到电磁炮也要管制了啊,难怪好多以前收藏的帖子都不给看了,一直提示权限不足。。。这边限制的帖子具体需要哪些权限看啊,有知道的不,还请告知下最起码有个努力方向,谢谢!
如果只从从动能上说,弩动能上百焦耳都有可能,但是没有靠火药和气体也没有枪管所以不算强制,同样,电磁弹射装置也可以做成一个凹槽,没有枪管,同样不靠气体和火药推进。怎么能够算枪呢,我们叫电池弹射装置
我看各位,这个政治分数不高。。。风云变换,外部因素倒逼,里面不可能再像8090那样宽松了,在我看来,我爹我爷属于冷战直接亲历者,8090年代的安保工作,期间没有出现要命的问题,堪称奇迹。。。。。。。。。。。约等于不设防。坐标欧洲,19年过后严到你们不敢想象。(就是一个框子,随便都把你装下去,千万不要挑战。。。。)但是我相信我对比下来里面还是讲道理的。
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上哪说理去?我原来看过一个比较搞笑的评论,因为拳头威力大于1.8J,进行拳头实名制。或者说过年放的这一大堆烟花,加特林烟花之类的,哪一个小于1.8J
再往下发展就要玩投石机了,枪和枪的零件
这标准的太广泛了,枪托,倒模
如果所有相关电子元件都算枪支零件,并以20个为一只算,我购物记录可以牢底坐穿
如果所有相关电子元件都算枪支零件,并以20个为一只算,我购物记录可以牢底坐穿
简单想一想,能拿红头吓人不等于你管得住,又不是电容、漆包线不让卖了,管?根本管不住。只要不让人知道你有现成的,人家就不会把精力浪费在这
如果所有相关电子元件都算枪支零件,并以20个为一只算,我购物记录可以牢底坐穿
你的想法是“如果xxx,岂不是连我都能随便抓去坐牢,这太荒谬了,因此不该(不会)落实”
但是某些人的想法可能恰恰相反“如果xxx,岂不是我想抓谁就能抓谁,这太妙了,抓紧落实”
那么究竟是谁有资格决定xxx是否要落实呢?是你,还是“某些人”?
简单想一想,能拿红头吓人不等于你管得住,又不是电容、漆包线不让卖了,管?根本管不住。只要不让人知道你...
一支和批量的区别很大很大,一个行政一个刑事,如果一个电子爱好者做电磁加速器只是他其中一个项目,二做其它项目的原件被认定为是违法零部件,那么他就像生产违法武器的兵工厂一样了,面临恐怖的法律制裁。并且甚至他的电磁加速器项目还未完成只是完成雏形并不能发射,零件数量足够一样会被判定为拥有,如果像气一样执行下来是这样的,想管肯定可以管卖塑料玩具被判了十年全国很多人都知道。只要有条文下来执行的人只会想把事情做到最严重。但是这个东西甚至比弹弓弓箭爱好者还小众,而且案例应该很少,至少我开始了解以来没有在网上看到任何关于电磁加速器判刑或者警告的案例,只不过是说说笑罢了
你的想法是“如果xxx,岂不是连我都能随便抓去坐牢,这太荒谬了,因此不该(不会)落实”但是某些人的想...
在网上发表某某言论的人家中搜出大量电磁武器组件经鉴定超过1.8焦(电磁加速爱好者),发现大量危险品及其原料,自制起爆器配件,自制发火管(经鉴定该高功率变压器可串起200枝L管(火箭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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