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号, 媒体报道了上海某考生因为迟到而被禁止进入考场的事情,引起了很多人讨论和争议。有人认为,考生迟到的时间短,不会影响到其他考生的考试,应该灵活掌握规 则,允许其入场;也有人认为,既然是考试规则,就应该大家都遵守,这对所有人才是公平的。当天晚上,我在微博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考生迟到不让进考场这事儿有啥可讨论的?说小点就是个规则没有遵守,说大点就是考生诚信意识不够,不论哪种受到惩罚都是应该的。这位考生应该吸取这个教训,避免以后再犯类似的错误。既然大家天天讲着要“法治”,那这种规则也应该杜绝讲“人情”。”
同样也引来了很多人的转发和讨论。和若干次类似问题的讨论一样,我发现大家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逻辑错误。且不论这件事情到底谁对谁错,我们应该知道,用什么样的逻辑来讨论问题才是理性和正确的。当然,如果你认为自己是一个“不可理喻”的人,那么后面的文字尽可以不看。
当我们要就一个问题和别人展开讨论,或是争论、辩论的时候,首先要搞清楚的是:第一,我们讨论的问题是什 么,其中包括我们面对的论题是什么,对方的观点是什么,有什么前提假设,以及最后得到了什么结论;第二,如果你有不同意见,你和对方的差异点是什么;如果 你认为对方的想法有问题,是什么地方有问题。我们来仔细梳理一下这次的问题:
论题:考生参加高考迟到,考场是否应该允许其进入考场。
针对这个论题,我们可以有如下三个观点:
观点A:应该允许考生进入
观点B:不应该允许考生进入
观点C:应该允许考生进入,但是有若干附加条件1、2、3……
于是,我们看到一些完全偏离论题的讨论,这是讨论中的一个逻辑错误。比如:
跑题A:这个考生能看着自己妈妈下跪而自己这么淡定,太无语了。
跑题B:高考就是个毁人不倦的考试,不参加也罢。
跑题C:完全可以出国嘛,为什么要参加高考?
跑题D:高考的制度应该完善,这种规则应该更人性化。
讨论上述问题完全和论题无关,都属于“打酱油”的看法。
选择观点A的人有如下的理由:
理由A-1:高考是很重要的考试,一年只有一次,不能因为2分钟而毁了考生一辈子。
理由A-2:考生虽然迟到,但是母亲都下跪了,监考人员不应该不近人情。
理由A-3:考生虽然迟到,但正式考试是3点开始,让他进去不会对其他人造成影响。
理由A-4:考生的迟到是因为路上自行车坏了,这是一个不可预知的意外,考生自己无法避免,属于“不可抗力”。
理由A-5:考试时间的规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所以“恶法”可以不遵守。
选择观点B的人有如下的理由:
理由B-1:考试规则是一种契约,是参加考试的考生应该共同遵守的,因此,只要是违反规则的行为都应该禁止,不论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理由B-2:考试需要公平,如果允许其进入考场,可能会对其他考生造成影响,从而导致不公平。
选择观点C的人有如下附加条件和理由:
理由C-1:如果考生进入考场不影响别的考生考试,就应该让他进去,可以单独让他使用备用考场。
理由C-2:如果考生只参加笔试而不参加听力部分的考试,就可以让他进去,因为他已经因此受到了惩罚。
分析完了所有的观点和理由,我们来看看在讨论过程中会出现什么逻辑错误。由于我自己选择了观点B,所以我支持观点B以及理由B-1和理由B-2。当我们列出这些理由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看到很多人在和别人争论问题的时候的第一个典型错误——自说自话。当一个人观点产生的时候,他会自然建立“观点-理由-论据-结论”的逻辑链(不管这个链条是否合理),于是,当这个人反对他人观点的时候,也会持续表现出一种状态——反复重复自己的若干理由,而无视对方的逻辑链是怎样的。这让我想起了《话题2011》中看到的一句话——“绝大多数老百姓不关心真相,他们只关心自己内心的真相。”在我的微博评论中,无数人不断地重复理由A-1到A-4,以及理由C-1和C-2来试图反驳理由B-1和B-2,这种争论是没有价值也是没有道理的。然而,往往这种时候,持观点B的人也会不知道如何反驳持理由A和C的人,于是他们崩溃了,觉得“这么简单的道理你们都不懂,简直不可理喻。”而实际上,持观点A和C的人也会这样想的。最后的结果就是“反正我的说法对!”
我们举个例子来看看应该怎么跳出“自说自话”的怪圈。比如,当我们要反驳理由A-1的时候,我们首先应该看到,理由A-1包含了两个潜在假设:一是“重要的、次数少的考试可以允许违背规则的情形存在”,二是“该考生今年不参加考试会毁了他一生”。那么我们的分析点就可以放在这两个潜在假设上,如果我们能说清楚这两个潜在假设不成立,那么理由A-1就无法成立,那么也就无法支持观点A了。 显然,规则的遵守和违反跟考试是否重要、次数多少是无关的,一方面“重要”和“多少“的概念无法量化,另一方面任何社会契约都不应该以主观态度来作为违背 契约的前提条件,否则有悖公平原则。而第二个假设更是荒谬的,因为参加考试与否跟考生的一生都不会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参加,或不参加,都有可能毁掉一 生,或不毁掉一生。因此,我们不能用一个无确定结论的东西来作为前提假设。所以,理由A-1是不成立的。类似的,我们也可以同样地分析和反驳其他的理由。
在讨论中另外一个明显的逻辑错误是“错误类比”。诚然,类比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说服手段,它可以把一个抽象的、复杂 的问题用很简单的方式表达和呈现出来。但是,当使用的类比对象和原对象本质完全不同,或核心概念完全不可比的时候,这种类比是没有意义的,也是没有说服力 的。比如,在这次讨论中我们看到了这样的类比:
类比A:“反正美国高考SAT如果迟到30分钟,会让你进场并延长时间。如果这高考考试时间关系每个个体重要的切身利益又没有弹性原则,也没法听证,那在法理上也不太符合。于情,于理,于国际规则借鉴,亦是酌情入场延时较好。”
类比B:“争论的焦点在于这个事情属于意外事件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许他的车不坏他就不会迟到呢…毕竟是高考,有谁真的乐意迟到呢?诉讼时效尚且有正当理由可以延长一说~莫非这也是属于法律必须杜绝的“人情”?”
在类比A中,评论者提到SAT考试迟到30分钟会允许进场,来类比高考考生迟到17分钟可以进场,这肯定是不对的。SAT考试的30分钟相当于高考中的15分钟,属于允许考生进场的机动时间。所以,正确的类比应该是,“SAT考试迟到32分钟”和“高考迟到17分钟”作类比。由于我曾经不止一次见过参加SAT的考生因为迟到31-35分钟而被关在考场外不允许进入的情形,所以如果类比正确,结论应该是支持观点B而非观点A的。在类比B中, 评论者把“诉讼时效有正当理由可以延长”和“考试允许迟到的时间可以延长”进行了类比。这显然是两个本质完全不同的东西,前者是法律已经有关于延长期限的 相关规定,而后者并没有类似的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长迟到的时间。因此,这不是讨论考生是否应该入场的问题,而是讨论高考的规则应该如何制定和完善的问 题,因而不能把这个用作类比的两项来反驳观点B。在这段评论中,还出现了另外一个逻辑错误——“动机假设”。
在客观讨论某个问题时候,很多人都会犯“动机假设”的错误,他们会揣摩和假设当事人的各种动机,并把这种假设的动机作为判断依据。在这个时间中,我们看到的事实(根据视频)是考生记错了时间迟到了(因为他对监考人员说“3点开考”),考试规定的入场时间是2:30,并且允许15分钟的余量。考生到场的时间是2:47,事实是他的确已经晚于考场允许入场的时间到达。至于这个考生是否“乐意迟到”,我们不清楚,也不想清楚,因为不论他的动机是什么,都不影响最终的事实和我们的结论。
在本文中,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析在讨论问题中的一些明显逻辑错误,主要阐述了“偏离论题”、“自说自话”、“错误类比”、“动机假设”几种情形。实际上, 我们还经常看到“情大于理”、“人身攻击”、“偷换概念”等错误,这里就不再赘述。如果你看到这里,开始产生了要反驳我所支持的观点B的想法,小心,你又“偏理论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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