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法规和国际法规明确规定,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必须是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
——摘自陈平(BA1HAM)为《业余无线电丛书》写的序言。
我的观点:
国家有关法规和国际法规中怎么可能对“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必须”怎么样进行规定?说中国法规僭越到社会文化领域还有可能,国际法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查原信产部的文件和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里面是有这么一个定义。但是请注意,该处的定义,仅仅用于限定前面一句“业余业务”的定义中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也就是说,脱离了“业余业务”,该规章中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定义毫无意义。
任何非政府或非职业的爱好无线电的人,都可以称为业余无线电爱好者。
只有在无线电业务中,实施“业余业务”的时候的,才能说此时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应当符合法规这个定义。虽然任何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或多或少都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但不能自己给自己戴上“法定”的帽子。
我认为,多次见到的这个错误(甚至多次出现在考卷中),巧妙的通过断章取义偷换了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