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的态度
玄明2008/01/27极客DIY IP:内蒙古

还曾想起最初那一刻发明的冲动 2006年10月04日 00:30 发明,本应当像一个天真快乐的小孩子,奔跑在阳光之下的草地上,自由自在的与世间的一切生灵玩耍,享受着看似无聊却又真实自发的快乐。这个时候,他应当是一个精灵,他有能力去把控一切,但从不占为己有;他闻遍了每一朵花的味道,但从不将其摘下;他将一切物体作为自己的朋友,每一缕阳光都能带给他无穷的想象与乐趣。这最初最真却又变得似曾相识的感觉你时候还记得?你是否还能想起你第一次做发明是为了什么?当你被难住被讥讽被夸奖时你又感受到了什么?每一个发明创造的爱好者们应当都会回想起那一个个朦胧而又美好的瞬间:跑进家里的贮藏间搬出厚重而布满灰尘的工具箱,冒着被妈妈打屁股的危险拆掉新买来的电动玩具,将物理书翻到下学期才要学到的页码上问老师一连串研究了好久的问题……然后,或许是一个用几块木板钉子组成的书架,或许是一个用皮鞋盒子做成的音箱,或许是一个一转起来就要散架的电风扇……都会让你的心情连续激动一个星期,甚至抱着这些宝贝睡觉……但是,终于有一天,你做出来了一个这个世界上从来没有出现过的东西!你完成了一个了不起的发明创造!那一刻,你会觉得自己像一个上帝,为这个世界这个尚不完整的大拼图带来了一块关键的图案!整个世界都会从这个时刻而改变,而你就是这一切一切的起点!那么,从此以后,人们会用怎样热烈而期盼的目光注视你?你带给这个世界的礼物会使你得到你应有的回报吗?你需要完善的想法,是不是也是这个世界需要你去做的东西?你做的东西,这次会赢得人们的掌声吗?你长大了,你看得远了,你会考虑自己的利益了,你知道该去做哪些事了……于是世界随着你的视角转了一个圈,满山遍野的草地被公路围栏杆圈了起来,盛开的花朵被移到了窄小的水瓶中奄奄一息,阳光被隔在了灯火通明的钢筋水泥外面,曾经翱翔于天空小鸟被关在了笼子中间,蝴蝶被夹进了标本夹……一切都因为你的需要而井井有条,你希望看见草,草就在窗户外面,你希望看到花,花就在花瓶里面,你希望得到光亮,头顶就有电灯,你希望看见小鸟,它就在笼子里面……你将这一切摆在你的眼前,希望它们能带给你快乐,就像当年你遇到它们那样……可是,在你僵硬的笑容背后,你的心真的在快乐吗?你是不是真的得到了你想要的东西?草和草,花和花,阳光和阳光……这一切究竟有着什么区别?梦想,就好像一阵吹拂而过的春风,你是自由的,梦想也会是自由的。风在不经意间来临,在你奔跑的时候随着你的节拍舞动歌唱,但一旦你把它关在一个瓶子中,它就会立即死亡!!!!!

你的梦,还在呼吸吗?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27 22:38:31编辑过][/color][/align]

[修改于 10年3个月前 - 2014/10/12 06:52:28]

来自:综合交流区 / 极客D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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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空如也
玄明 作者
17年0个月前 IP:未同步
26683

发明的态度

同样的一件事,总是能够因为你对它们不同的态度而改变性质。发明的动机是什么?发明的结果是什么?作为一个发明爱好者,你是否从你热爱的事业中得到了你所期望的快乐与满足?

在一个视金钱如上帝的时代,一切似乎都已经成为了经济的附庸,世界的各个角落都飘散着金钱的铜臭。可是总会有一些东西是无法被污染的,是应当凌越于经济之上的。

发明创造也应如此!虽然在各种创造形式中数发明的铜臭气最为强烈,但在各种经济网络交叠之下被蒙蔽的真相依然不容篡改!发明创造的基本目的不是为了卖出专利,而是为了改善人们的生活;发明创造不是发财的摇钱树,而是能带给发明人快乐的爱好;发明创造不是让你奔小康的工具,而是值得你去毕生追求的理想!

上文是我去年写的,是当时针对“金钱至上的发明观”的一种抵制。我并不是要大家都去做公益发明不求回报,我作为一个发明爱好者,我也希望能从自己喜欢的爱好中获得切实的利益。但发明创造毕竟是一项崇高的、有尊严的事业,你可以因为没钱吃饭而暂时放弃发明,但你却不能将发明当作你奔向金钱之路的骡马!尤其在我国目前专利体制尚不发达的今天,指望用几个小发明就发大财的梦想更是不切实际的。

关于这方面的文章下面会做后续转帖,虽然我不敢保证下文的观点一定正确,但对于诸位发明人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27 23:22:27编辑过][/color][/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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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明作者
17年0个月前 IP:未同步
26684
[转贴]申请专利等于将技术拱手让人?
2007年12月29日 17:06

本文转贴自《风清扬知识产权》XXXXXXXXXXXXXXXXXXX/%B7%E7%C7%E5%D1%EF%D6%AA%CA%B6%B2%FA%C8%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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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评论来自: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这篇报道大意是说:江阴市申港镇德玛斯特钻具有限公司通过自主研发掌握了石油钻杆的“镦粗”工艺这一石油勘探领域的核心技术,其效益是:自2005年11月全面投产以来,德玛斯特的产品一直供不应求,订单现已订到了2007年底,预计今年销售收入可达25亿元,成为全球陆上油田钻杆第一制造商。他们的产品除优先满足国内油田外,还大量出口加拿大、美国,每吨售价从2.2万元一路升高到4.6万元。据可靠消息透露,该公司现在一天的利润就高达300多万元!该技术带来的丰厚利润使得美国格兰特公司、法国瓦卢瑞克·曼内斯曼公司等国际巨头纷纷前来洽谈收购事宜。


面对国内外同行都在使出浑身解数打德玛斯特钻具公司的核心技术的主意时,老板郑银良却并不想拿起专利保护的武器。“在专利保护不力的情况下,申请专利在某种程度上无异于将技术拱手让人,在这方面我们已吃过太多的苦头了。”郑银良无奈地叹息道:“我们曾申请过专利,可申请的结果不仅没有保护自己的技术,反而出卖了自己的技术。比如,我国石油套管接箍技术长期沿用内钢外塑法,我们于上世纪末改为外钢内塑并申请专利后,全国的套管接箍先后都改为外钢内塑,却没有一家企业向我们要求过专利许可,更有甚者,有的还用仿冒来的东西申请了新的专利。”

郑银良说,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在申报材料中对专利内容作详细的描述,也就是说,一旦申请专利,就必须公开这项创新技术的核心内容。虽然从理论上说,申报了专利就受《专利法》的保护,但是一些企业不在自主创新上下功夫,却热衷于仿冒、盗窃别人的技术,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特别是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下,创新企业投巨资获得的成果很可能到头来“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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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报道引发的评论也很有意思:

新华网友 发言时间 :2007-04-03 22:48:51 网友来自 :134.60.98.*

此事好比,在混乱的世道一个病歪歪的弱汉娶了一个漂亮媳妇,来了一个五大三粗的壮汉,那弱汉的媳妇自然是保不住的,甚至都有性命之虞。如印地安人曾用有美洲和如今不少穆斯林国家的地下有石油,他们自己不强壮,就会有人来抢。那叫“抢你没商量”,如今美国不就是这壮汉吗?我们中华民族不也有过这极其痛苦的历史吗?几千年积累的财富被那些王八蛋们从鸦片战争到一九四九不到一百年就给几乎抢光了吗!所以,自己弱的时候不能全都按壮汉们规定的游戏规则行事。要会保护自己那点绝招和秘密。不能和盘托出。


新华网友 发言时间 :2007-04-03 22:33:14 网友来自 :134.60.98.*

资本主义制度,对不起,应该叫市场经济,就是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虾米吃孳泥。科学名词乃曰:“生物链”也。现阶段,我们的民族资本很弱,即使“财大气粗”的国企也在资本上很难与西方老牌的比。玩弄法律诉讼棍那套东西,更不是我们遇事爱讲究个理儿的中华民族的长处,况且,法律(法庭)上的胜负实际是角力双方背后是财力的体现。所以我们必须学会保护自己。我中华圣人曾曰:“保存自己,消灭敌人”是也。这两个事物不是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


新华网友 发言时间 :2007-04-03 17:35:52 网友来自 :134.60.98.*

德玛斯特限公司做得太对了!事实上西方工业国家的中小型企业也是这样做的,名曰“专有技术”,是秘不示人的。只有原来产品生产得差不多了,钱也赚“够”了,该更新换代了;并且形成了新产品的生产能力时,才把发明申请专利。一旦专利生效,产品立即投入并占领市场。这样别人就难再仿造了,因为仿造的意义没了。还有,专利是保护强者的,大公司拿小公司或个人的专利用,你小公司敢跟我打官司吗?专利律师都是法律流氓、讼棍外加文痞,大公司都有自己豢养的专利律师,把你的专利改改再申请一个专利,弄得不客气的还把小公司生产的路给堵死了。你小公司有多少时间和财力跟大公司打官司?许多书生根本不了解专利制度的所在,就乱炒。不知是何居心?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网友2007/4/10 16:51 :

可以把技术分解,部分技术申请专利,部分用技术秘密加以保护,和掌握核心技术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用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双重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网友2007/4/24 15:30 :

专利制度本来就不是万能的。如果确定技术在n年以内不会有被人想到,当然可以在n年内都不申请专利。专利与商业秘密互相补充,这根本不是什么土办法,而是全世界都在用的通法,这是记者的无知。

专利好不好,现在执行上的确有些问题,但是还不至于动摇专利制度的根本。大家对这个洋制度还没有吃透,没有执行好,下结论太早。什么时候专利代理人成了宝,专利制度也就真的发挥作用了。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网友2007/11/12 15:08

申请专利等于将技术拱手让人,
这句话在发明人自己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和不负责任的随便找个代理人代理的情况下,基本上是百分百正确的。
但是,如果你认真的去找适合你的技术的有水平的代理人了,这句话就是百分百错误的。
一句话的对错不是绝对的,看你怎么去做!
有句老话“天作孽尤可恕自作孽不可活”,与大家共勉,呵呵:)


本文作者风清扬知识产权的看法:

对于德玛斯特限公司不申请专利却依靠商业秘密来保护自己的核心技术,我觉得这个策略本身是正确的。从专利法理论来讲,专利制度是以“公开来换取权利”,相对来说,它比较适合那种技术研发成本中等偏下,生产销售后却较为容易通过反向工程仿冒并需要公开面向市场的产品,这里,我觉得可以概括出适合专利申请的几种产品:

1、 研发成本较大,结构外露,容易反向工程后破解

2、 对于行业基础专利进行改进的改进发明

3、 通过公开来防止竞争对手布局专利

对于那些结构内敛,就算通过反向工程也难以破解出生产工艺、方法、产品结构的产品更加适合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这主要集中在通过一种独特的生产工艺、方法生产出来的产品,这类产品生产销售后,竞争对手通过分析售出产品根本没有办法或者反向工程代价极大,对于这种工艺完全可以不用申请专利,而可以采用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上文中,德玛斯特限公司是通过一种独特的制造工艺生产出了性能更为优越的石油钻杆,对于公开销售的石油钻杆,竞争对手无法通过反向工程来反向出其制造工艺,所以只能希望通过获知其制造工艺来生产出这种性能优越的钻杆。而对于其先前申请的“外钢内塑法”生产套管接箍的生产工艺,如果竞争对手通过其销售的产品根本无法反向出“外钢内塑法”生产工艺,则完全可以不用申请专利,直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更为保险。

因为申请专利首先需要依赖一个行政的授权程序,在发现侵权后还依赖司法的审查程序,判决过后还依赖司法执行程序,依照经济学的效应递减的原理,经过这三层依赖于外部环境的中间环节自然会使实施效果大打折扣。而商业秘密完全依靠自身保密措施的严密,不依赖于外部客观条件的支配,是完全可以主观控制的。可可可乐公司的饮料配方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了百年,至今仍是一个谜,每时每刻为可可可乐赚取大量的利润。如果当初申请了专利,也就保护20年,现在估计也就不会有可可可乐公司的百年辉煌了。

专利作为一项保障制度,专利绝非某个发明那么简单,而是一个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鼓励人们进行发明创造的系统。借用美国总统林肯的话讲,即“发明之火,浇上利益之油”。制度的出发点是促进技术的公开与交流,而企业的目的是从技术中获得利益的最大化,显然两者之间是存在矛盾的,这种矛盾在某些时候甚至是无法调和的。因此,在几百年的专利实践中,专利申请人为了在满足专利制度的基本要求后,最大化申请人的利益,研究了种种的方法与策略,我认为,对于这些方法策略应该好好的予以应用,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下面介绍几种策略:

原创文章:作者:郭桂峰 博客:风清扬知识产权XXXXXXXXXXXXXXXXXXX/%B7%E7%C7%E5%D1%EF%D6%AA%CA%B6%B2%FA%C8%A8/blog/item/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ml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风清扬知识产权 2007-11-13 14:02 1、

广告策略 :有些企业申请专利,并不考虑怎样利用这项专利,而主要是为了广告宣传。如在产品外包装上标印“专利产品,国内首创,仿冒必究”以起促销作用。
防卫策略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破比立来的难的多。就是说申请一个专利比较简单,费用也较为低廉,但是你要是想去无效这个专利,就很难,所花费的时间与精力要大的多的多。国内现在有些企业盛行一种策略“沼泽地“策略又称专利地雷阵策略,就是说,在某些技术领域布局大量专利(包括一些目标含量较低、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甚至已经是公知技术的专利),其目的就是为了在与竞争对手发生诉讼纠纷乃至商业纠纷时,可以以此为筹码,发动专利战争,你想想,当您的竞争对手突然有一天收到律师函或法院诉状说,他的产品涉嫌侵犯了某企业的几十个或者更多的专利权时,是多么惊慌,只好被迫谈判接受一些妥协性条件。

防御策略 :当一项发明创造的市场前景尚不明朗时,也应申请专利。今天没有市场不等于明天也没有市场;再说也可防止别人开发外围产品或利用其他方法生产相同的产品与自己竞争。为市场竞争的需要而申请了许多本身并不打算生产的专利,道理就在于此。

垄断策略:过去企业申请专利大多是申请核心技术,而如今则申请外围技术,而对核心技术采取区别对待战略,对于那些适合商业秘密保护的坚决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对于不适合商业秘密保护的则将核心技术予以分解成若干个基础专利予以保护,同时申请若干外围专利,这叫做专利封锁,把通往核心技术的所有道路都予以拦截。让竞争对手想发展都发展不起来。此前媒体大肆报道的彩电、DVD等专利之痛并非中国企业没有能力搞研发,而是因为已设置的重重关卡,根本无法突破技术壁垒。

误导策略: 通过分析主要竞争对手申请专利的情况来调整自己的竞争对策。为了使对手摸不清自己的真实情况,在所申请的专利中,真假虚实并存,甚至专门申请一些与自己的研究方向完全无关或相反的专利,以误导竞争对手,转移竞争对手的视线与注意力,引其误入歧途。

拦路策略:是指在他人申请专利的技术基础上作些必要的改进,

抑制策略:主要为了通过打官司抑制或耗费对手的精力。因为在专利诉讼中,原告总是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即使官司打败了,原告的损失并不大,而被告往往都大伤元气,需为此付出许多精力和代价。
8、 储备策略: 将已经研发成功的技术方案,根据竞争对手与市场的情况,首先作为作为储备技术予以保护,然后在恰当时候予以申请专利,然后再将该专利技术开发成产品投放市场,待前一代专利产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后,再推出第二代产品,以延长第一代产品的市场寿命。对一个企业来说,储备的专利技术越多,其潜在的竞争优势就越强。

专利的竞争,实际上是技术的竞争,是无形资产的竞争,是“知识经济”的竞争。说到底,它已经脱离了技术的层面与法律的层面,已经演化成为市场竞争的一个战略手段,一个出奇制胜的法宝。作为竞争的一个策略与工具,我们必须象研究孙子兵法一样来研究它,好好的利用它,这样才能发挥出市场战略的妙用,成为企业长久持续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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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明作者
17年0个月前 IP:未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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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给中国专利申请人的一盆水

-实用新型制度害死人啊!

一、引子

可能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不可以对人说的秘密,行业里的人司空见惯,视为潜规则,大家心照不宣,共同维持这么一个“规则”继续下去,正如医疗界收红包、吃回扣,餐饮界收开瓶费,倒腾问题食品等一样,“潜规则”正成为一个行业成长的标志与符号。

在我国,申请人申请专利的动机各异,对于个人申请人而言,他们对于专利收益的期待很大,总是希望专利授权以后,可以不费力气的转让出去或者许可给别人使用,从而获得经济回报,可是现实情况却是:授权前、中、后就有大批大批的机构、公司、个人或电话、或信件的洽谈转让、许可事宜,令人热血沸腾,等汇去评估费、手续费等后就杳无音信,曾经有个客户跟我讲,授权后收到138封要求转让信,无一例外要求先付中介费等,挂的名头都很大,都是科技部、发明协会等的。这种处境让人不禁心生疑惑,国家还管不管专利,申请专利到底可以干什么?我想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专利权人的迷惑就一天不能消除。

硕士毕业论文选题的时候,有同学想选“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应当废止”,找了好多资料,可惜导师没有支持,认为制度的存废争论本身就是正反两面的,存在有存在的价值,废止有废止的理由,所以写作就会变成一种辩论,这对于希望有所突破有所创新的论文来讲就没有意义了。于是作罢。现在看来,还是有研究的必要的。

二、制度分析

首先从制度层面简单的讲一讲:我国在78年改革开放以前是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至于1898年光绪皇帝的“百日维新”运动中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设置了为期50年、30年、10年的专利制度。这只是一种尝试,根本没有作为一种制度确立下来),当时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确定下来后,需要展示给国外各发达国家一个开放积极的姿态,而作为科技创新推动器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就显得格外迫切。经过国内学者专家纷纷扰扰的争论、立法,直到19843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专利法》草案,并确定于1985.4.1日起实施。当时立法时秉承我国一贯的大陆法传统,主要参考了德国的立法经验,再加上国人喜欢多快好省,喜欢强调专利数量,喜欢营造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因此就有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比发明和外观设计制度建立的晚,建立实用新型保护制度主要是对专利权仅仅授予创造性较高的发明专利的补充。例如,德国当时制订实用新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弥补“小而实用的改良被竞争者模仿而几乎得不到保护的状态”,是为了保护“介于专利发明和外观设计之间的发明”。由此可见,实用新型制度创立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创造性程度较低的小发明。

由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仅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1]所以授权时间很快,这样短期内我国就出现了大量的专利,同时这种制度也迎合了大家长久以来压抑的创造激情,本来大家一直以为申请专利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情,现在很简单就可以申请一个,所以每个人都跃跃欲试,一下子我们的专利数量就上来了。这本是好事,关键在于由于行业之间的默契,大家都心照不宣的淡化“实用新型”专利的“不实用”,从而给雄心勃勃的申请人造成了误导:认为授权专利就是有效的专利,其实,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不经过实质审查而有较大的被无效可能,因此可能发生的情况是,你辛辛苦苦申请了一个专利,每年缴纳年费,可是到头来发现这根本就是废纸一张,n年前,这个技术就已经有了,只是你不知道而已,而专利局也不会告诉你的,你就这样傻傻的守着一张废纸,花钱维护它,花钱推广它,承受着巨大的精神、物质压力,还满怀希望的等待着有一天有伯乐会发现它,开发它,交给您许可授权的费用或转让的费用。

从专利法的本义来说,不论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专利只要是专利,都必须符合专利的三性要求[2],不符合专利三性要求,即使申请过程中通过审查拿到专利证书也可能是无效的专利,在后续的侵权诉讼中会被无效掉。现实情况是,我们的申请人经常混淆了专利授权与专利有效性的区别,认为授权的专利就是有效的专利。正是这个想当然的看法导致了我们今天看到的结果:许许多多的专利权人拿着专利证书到处奔波寻求合作、转让、许可,却到处吃闭门羹,到处受白眼,久而久之,生出沮丧之意,怨恨之心,觉得国家不负责任,加上部分无序的经济竞争越发觉得国家在玩弄人民的智慧与感情,看到此情此景,不知道是应该为制度悲哀还是为国家悲哀。

本来实用新型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好的:发明专利审查时间太长,申请人都希望能够尽快获得授权,实用新型可以在大约1年的授权周期内得到专利证书,相对来说是比较快捷的。但是正如那句名言所说:你所得到的也必将失去。申请人获得了时间上的快捷,换来的就是程序上的简化(省略了实质审查程序),这样专利的内容就没有被严格审查,从而使专利内容良莠不全。制度对此缺陷的补充是:申请人可以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专利检索报告,检索报告就是对专利的三性进行检索、评价,这就等于把实质审查程序不完全的又走了一遍(所谓不完全,是因为这种检索评价只是专利局单方面作出的,没有给予申请人答辩的机会,从而是一种单方的决断)。这样整个程序就完整了。可见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节约程序时间,将实质审查程序放到了授权以后。这本身应该是有利于申请人的制度设计,可惜制度上对此安排却没有足够的说明以使申请人有个清晰的了解。据笔者所知,国外有些国家根本不把实用新型称之为“专利”,国内也有学者指出应该将未经过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与外挂设计称之为“专利登记“,从而与发明专利严格区分开来,笔者个人觉得应当将实用新型与专利剥离开来,连专利的边也不能沾上一点,这样才能引起申请人的足够注意,免得受到误导。

三、实务分析

由于缺乏掌握了“真相”的专业人员的引导,因此,申请人取得专利证书后认为权利在握,应当享受专利权人的荣光了,在这种情绪滋长时,中介机构开始活动了,他们通过各种方式联系专利权人,制造众多厂家要求购买专利的假象,从而骗取申请人缴纳一定的资料费、鉴定费、翻译费等等,从而使权利人蒙受了巨大的物质损失。

而对于专利代理机构而言,实际上一个标准的工作流程应该是其实国外的大多数专利事务所也是这样操作的:申请人在咨询专利申请时,首先做一个检索,然后根据检索结果做一个针对申请内容的对比分析,基本上可以将实用新型的申请风险降低一大半,从而将众多的“伪专利”在申请时就踢出专利的队伍。可是一方面由于代理机构之间的竞争,另一方面申请人由于对专利代理本质的无知而拼命压价,这样,大多数代理机构把检索这个最为重要的环节给省略了,就如同医生看病一样,根本就不问你对什么过敏,以往的病史怎样,发病的缘由是什么,直接就是给你开药,这样不出问题才怪。其实事前的这种检索分析最重要也最为繁琐,需要极强的专业功底,不然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因为没有了这样的分析,所以“伪专利“的第一道过滤网失效了,又由于没有专利局的第二道“过滤网”,所以“伪专利”拿了证书就是真正的“专利”来唬人了。正因为这样,专利代理行业开始混乱了,低端恶性竞争了,大量的无序竞争者涌入了,从而把一个金贵的“行业“整成了“草根”。让申请人认为整个行业就是一个“骗钱”的行业。

对于潜在的技术需求者而言,满天飞的专利证书让人眼花缭乱,让人莫衷一是,而看看有些人的专利内容,有些很明显的属于行业旧闻的技术竟然也能拿着专利证书出来吓唬人,于是,吃回亏学回乖,再看到专利时嗤之以鼻,情愿自主研发,情愿花钱买国外的设备,那样来的更为“有形”一点,更为实在一点。实用新型专利于是又成了“伪技术”的代名词。

对于申请人来讲,真是一百个申请人有一百个申请动机,大多数人是为了把心中的创意申请成为专利以保护自己的“无形财产”,但另有一批人或是为了得到政府的资助,为自己的企业“贴金”,于是不需要实审的实用新型成了“短平快”项目,不但可以获得政府嘉奖的荣誉,更可以在产品上写上“专利”的标签,在广告里严正声明“专利产品,仿冒必究”,何乐不为呢。

对于政府来讲,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层层下来的政令,专利的申请量已经成为地方创新能力的证明,于是,专利数量就成为了一切工作的中心,于是,拿着纳税人的钱大奖天下,于是数量来了,于是“专利试点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如雨后春笋的冒出来了,于是市长笑了,于是城市终于“创新”了。

四、出路

一段时间以来,出现了一些商标代理机构将商标局的“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作为商标授权的证明误导申请人,于是商标局在以后的受理通知书上都加上了这样一句话:本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已经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并不表明申请商标已获授权注册。仿效商标局的做法,专利局完全可以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将实用新型制度与发明专利截然分开,实用新型不再称之为专利,可以考虑称之为“实用技术”,专利严格定义为经过实审确权后的发明专利。当然这需要制度的重新架构了,任重道远。

(二)、在专利受理通知书上列出“专利局仅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格式进行审查,不对申请内容进行专利性评价,如该申请得到专利局授权并不代表申请内容得到了专利局的认可,申请人可以在授权后请求专利局出具专利检索报告以确定其是否具有专利性”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他人误导申请人。

作者:风清扬知识产权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1] 实质审查是指专利局的审查员对专利申请内容进行阅读理解后,在相关领域进行专利检索,检索的范围为七国两组织的专利文献库以及110多种科技期刊内容,检索主要是以关键词检索为主,检索到相关专利后,审查员要对检索到的专利进行阅读,如果检索到的专利技术内容与申请专利的内容相同,则认为不符合新颖性的要求,予以驳回,如果有两篇以上的相关文献的内容所披露的内容组合后可以显而易见的联想到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那么这个专利就不具有创造性,也予以驳回。

[2] 即专利法22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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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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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骥伏枥,卖萌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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