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贴自《风清扬知识产权》XXXXXXXXXXXXXXXXXXX/%B7%E7%C7%E5%D1%EF%D6%AA%CA%B6%B2%FA%C8%A8 ===================================================== (部分评论来自: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郑银良说,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在申报材料中对专利内容作详细的描述,也就是说,一旦申请专利,就必须公开这项创新技术的核心内容。虽然从理论上说,申报了专利就受《专利法》的保护,但是一些企业不在自主创新上下功夫,却热衷于仿冒、盗窃别人的技术,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特别是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下,创新企业投巨资获得的成果很可能到头来“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 新华网友 发言时间 :2007-04-03 22:48:51 网友来自 :134.60.98.* 此事好比,在混乱的世道一个病歪歪的弱汉娶了一个漂亮媳妇,来了一个五大三粗的壮汉,那弱汉的媳妇自然是保不住的,甚至都有性命之虞。如印地安人曾用有美洲和如今不少穆斯林国家的地下有石油,他们自己不强壮,就会有人来抢。那叫“抢你没商量”,如今美国不就是这壮汉吗?我们中华民族不也有过这极其痛苦的历史吗?几千年积累的财富被那些王八蛋们从鸦片战争到一九四九不到一百年就给几乎抢光了吗!所以,自己弱的时候不能全都按壮汉们规定的游戏规则行事。要会保护自己那点绝招和秘密。不能和盘托出。
资本主义制度,对不起,应该叫市场经济,就是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虾米吃孳泥。科学名词乃曰:“生物链”也。现阶段,我们的民族资本很弱,即使“财大气粗”的国企也在资本上很难与西方老牌的比。玩弄法律诉讼棍那套东西,更不是我们遇事爱讲究个理儿的中华民族的长处,况且,法律(法庭)上的胜负实际是角力双方背后是财力的体现。所以我们必须学会保护自己。我中华圣人曾曰:“保存自己,消灭敌人”是也。这两个事物不是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
德玛斯特限公司做得太对了!事实上西方工业国家的中小型企业也是这样做的,名曰“专有技术”,是秘不示人的。只有原来产品生产得差不多了,钱也赚“够”了,该更新换代了;并且形成了新产品的生产能力时,才把发明申请专利。一旦专利生效,产品立即投入并占领市场。这样别人就难再仿造了,因为仿造的意义没了。还有,专利是保护强者的,大公司拿小公司或个人的专利用,你小公司敢跟我打官司吗?专利律师都是法律流氓、讼棍外加文痞,大公司都有自己豢养的专利律师,把你的专利改改再申请一个专利,弄得不客气的还把小公司生产的路给堵死了。你小公司有多少时间和财力跟大公司打官司?许多书生根本不了解专利制度的所在,就乱炒。不知是何居心?
可以把技术分解,部分技术申请专利,部分用技术秘密加以保护,和掌握核心技术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用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双重保护。
专利制度本来就不是万能的。如果确定技术在n年以内不会有被人想到,当然可以在n年内都不申请专利。专利与商业秘密互相补充,这根本不是什么土办法,而是全世界都在用的通法,这是记者的无知。 专利好不好,现在执行上的确有些问题,但是还不至于动摇专利制度的根本。大家对这个洋制度还没有吃透,没有执行好,下结论太早。什么时候专利代理人成了宝,专利制度也就真的发挥作用了。
申请专利等于将技术拱手让人,
对于德玛斯特限公司不申请专利却依靠商业秘密来保护自己的核心技术,我觉得这个策略本身是正确的。从专利法理论来讲,专利制度是以“公开来换取权利”,相对来说,它比较适合那种技术研发成本中等偏下,生产销售后却较为容易通过反向工程仿冒并需要公开面向市场的产品,这里,我觉得可以概括出适合专利申请的几种产品: 1、 研发成本较大,结构外露,容易反向工程后破解 2、 对于行业基础专利进行改进的改进发明 3、 通过公开来防止竞争对手布局专利 对于那些结构内敛,就算通过反向工程也难以破解出生产工艺、方法、产品结构的产品更加适合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这主要集中在通过一种独特的生产工艺、方法生产出来的产品,这类产品生产销售后,竞争对手通过分析售出产品根本没有办法或者反向工程代价极大,对于这种工艺完全可以不用申请专利,而可以采用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上文中,德玛斯特限公司是通过一种独特的制造工艺生产出了性能更为优越的石油钻杆,对于公开销售的石油钻杆,竞争对手无法通过反向工程来反向出其制造工艺,所以只能希望通过获知其制造工艺来生产出这种性能优越的钻杆。而对于其先前申请的“外钢内塑法”生产套管接箍的生产工艺,如果竞争对手通过其销售的产品根本无法反向出“外钢内塑法”生产工艺,则完全可以不用申请专利,直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更为保险。 因为申请专利首先需要依赖一个行政的授权程序,在发现侵权后还依赖司法的审查程序,判决过后还依赖司法执行程序,依照经济学的效应递减的原理,经过这三层依赖于外部环境的中间环节自然会使实施效果大打折扣。而商业秘密完全依靠自身保密措施的严密,不依赖于外部客观条件的支配,是完全可以主观控制的。可可可乐公司的饮料配方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了百年,至今仍是一个谜,每时每刻为可可可乐赚取大量的利润。如果当初申请了专利,也就保护20年,现在估计也就不会有可可可乐公司的百年辉煌了。 专利作为一项保障制度,专利绝非某个发明那么简单,而是一个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鼓励人们进行发明创造的系统。借用美国总统林肯的话讲,即“发明之火,浇上利益之油”。制度的出发点是促进技术的公开与交流,而企业的目的是从技术中获得利益的最大化,显然两者之间是存在矛盾的,这种矛盾在某些时候甚至是无法调和的。因此,在几百年的专利实践中,专利申请人为了在满足专利制度的基本要求后,最大化申请人的利益,研究了种种的方法与策略,我认为,对于这些方法策略应该好好的予以应用,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下面介绍几种策略: 原创文章:作者:郭桂峰 博客:风清扬知识产权XXXXXXXXXXXXXXXXXXX/%B7%E7%C7%E5%D1%EF%D6%AA%CA%B6%B2%FA%C8%A8/blog/item/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ml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风清扬知识产权 2007-11-13 14:02 1、 广告策略 :有些企业申请专利,并不考虑怎样利用这项专利,而主要是为了广告宣传。如在产品外包装上标印“专利产品,国内首创,仿冒必究”以起促销作用。 垄断策略:过去企业申请专利大多是申请核心技术,而如今则申请外围技术,而对核心技术采取区别对待战略,对于那些适合商业秘密保护的坚决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对于不适合商业秘密保护的则将核心技术予以分解成若干个基础专利予以保护,同时申请若干外围专利,这叫做专利封锁,把通往核心技术的所有道路都予以拦截。让竞争对手想发展都发展不起来。此前媒体大肆报道的彩电、DVD等专利之痛并非中国企业没有能力搞研发,而是因为已设置的重重关卡,根本无法突破技术壁垒。 误导策略: 通过分析主要竞争对手申请专利的情况来调整自己的竞争对策。为了使对手摸不清自己的真实情况,在所申请的专利中,真假虚实并存,甚至专门申请一些与自己的研究方向完全无关或相反的专利,以误导竞争对手,转移竞争对手的视线与注意力,引其误入歧途。 拦路策略:是指在他人申请专利的技术基础上作些必要的改进, 抑制策略:主要为了通过打官司抑制或耗费对手的精力。因为在专利诉讼中,原告总是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即使官司打败了,原告的损失并不大,而被告往往都大伤元气,需为此付出许多精力和代价。 专利的竞争,实际上是技术的竞争,是无形资产的竞争,是“知识经济”的竞争。说到底,它已经脱离了技术的层面与法律的层面,已经演化成为市场竞争的一个战略手段,一个出奇制胜的法宝。作为竞争的一个策略与工具,我们必须象研究孙子兵法一样来研究它,好好的利用它,这样才能发挥出市场战略的妙用,成为企业长久持续的推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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