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定义的商榷
虎哥2012/01/02无线电 IP:四川
“国家有关法规和国际法规明确规定,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必须是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

——摘自陈平(BA1HAM)为《业余无线电丛书》写的序言。

我的观点:

国家有关法规和国际法规中怎么可能对“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必须”怎么样进行规定?说中国法规僭越到社会文化领域还有可能,国际法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查原信产部的文件和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里面是有这么一个定义。但是请注意,该处的定义,仅仅用于限定前面一句“业余业务”的定义中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也就是说,脱离了“业余业务”,该规章中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定义毫无意义。

任何非政府或非职业的爱好无线电的人,都可以称为业余无线电爱好者。

只有在无线电业务中,实施“业余业务”的时候的,才能说此时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应当符合法规这个定义。虽然任何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或多或少都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但不能自己给自己戴上“法定”的帽子。

我认为,多次见到的这个错误(甚至多次出现在考卷中),巧妙的通过断章取义偷换了概念。
来自:电子信息 / 无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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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空如也
1805
13年2个月前 IP:未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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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业余爱好者,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特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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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baby
13年2个月前 IP:未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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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无线电规则2008》(Radio Regulations Edition of 2008)中与业余业务有特别关
第 一 章

第1条 术语和技术特性

第III节 — 无线电业务

1.56 业余业务: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系指经正式批准的、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其兴趣纯系个人爱好而不涉及谋取利润。
1.57 卫星业余业务:利用地球卫星上的空间电台开展的与业余业务相同目的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第IV节 — 各种无线电台与系统

1.96 业余电台:用于业余业务的电台。

第11条 频率指配的通知登记(WRC-07)

11.14 船舶电台和其他业务的移动电台、业余业务电台、卫星业余业务地球站的频率指配,以及划分给5 900-26 100 kHz高频频段内的广播业务电台的频率指配,凡是应用第12条的就不必按照本条进行通知。

第19条 电台识别

第I节 — 一般规定
19.4 3) 除第19.13B至第19.15款规定者外,下述业务的各种发送均应带有识别信号:
19.5 a) 业余业务;
19.6 b) 广播业务;
19.7 c) 28 000 kHz以下频段内的固定业务;
19.8 d) 移动业务;
19.9 e) 标准频率与时间信号业务。

第II节 — 国际序列的划分和呼号的指配

19.29 § 12 1) 所有对国际公众通信业务开放的电台、所有业余无线电台和能在他们所位于的领土或地理地区边界范围以外引起有害干扰的其他电台,应具有附录42中的国际呼号序列划分表内划分给其国家的国际序列的呼号。
19.38 § 19 1) 各国须从划分或提供给它的国际序列中选用其电台的呼号,并须将此信息以及将出现在第I、IV和V列表内的信息一并通知秘书长。这些通知不包括指配给业余无线电台和实验电台的呼号。(WRC-07)

第III节 — 呼号的组成

19.67 业余电台和实验电台
19.68 § 30 1)
一个字符(假定为字母B、F、G、I、K、M、N、R或W)和一位数字(0或1除外),后跟一组不超过四个的字符,最后一位应为一个字母,或两个字符和一位数字(0或1除外),后跟一组不超过四个的字符,最后一位应为一个字母。(WRC-03)
(注解:)19.68.1 在半个系列(即,当前两个字符被分配给一个以上成员国)的情况下,应通过前三个字符进行国家识别。在这种情况下,呼号标志须由三个字符加上一位数字再加上一组不超过三个字符的字符串构成,其中最后一个须为是字母。(WRC-07)
19.68A 1A) 在临时使用的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可以核准使用第19.68款提及的超过四个字符的呼号。(WRC-03)
19.69 2) 但是,数字0或1的禁止使用,不适用于业余电台。

第IV节 — 使用无线电话的电台的识别

19.82A § 35A 业余电台和实验电台
– 一个呼号(见第19.68款)。(WRC-03)

第25条 业余业务

第I节 — 业余业务

25.1 § 1 应允许各个国家业务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除非一个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已经通知反对这种无线电通信。(WRC-03)
25.2 § 2 1) 不同国家业余电台之间传输应限于第1.56款规定的伴随业余业务目的的通信以及个人特点备注。(WRC-03)
25.2A 1A) 不同国家业余电台之间的传输不应为模糊电文的意思的目的而编码,卫星业余业务中地面控制电台和空间电台之间交换的控制信号除外。(WRC-03)
25.3 2) 只有在紧急或救灾的情况下,业余电台才可以代表第三方传输国际通信。一个主管部门可以决定该条款是否适用于受其管辖的业余电台。(WRC-03)
25.4 (已删除 – WRC-03)
25.5 § 3 1) 主管部门应决定请求领取操作业余电台执照的人是否应该演示其有能力发送和接收莫尔斯电码信号组成的电文。(WRC-03)
25.6 2) 主管部门应当验证希望操作业余电台的任何人员的操作和技术资格。能力标准指南可以参见ITU-R M.1544建议书的最新版本。(WRC-03)
25.7 § 4 业余电台的最大功率应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WRC-03)
25.8 § 5 1) 《组织法》、《公约》和本规则所有相关条款均适用于业余电台。(WRC-03)
25.9 2) 各业余电台在传输过程中,应该每隔一短时间发送它们的呼号。
25.9A § 5A 鼓励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允许业余电台为通信需求做准备并满足通信需求以支持救灾。(WRC-03)
25.9B § 5B 一个主管部门应决定是否允许已从其他主管部门获得操作业余电台执照的个人,遵守该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或限制,在暂时逗留其领土期间操作业余电台。(WRC-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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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人
13年2个月前 IP:未同步
349927
有些时候,给某样东西下统一的一句话定义是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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