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民自由角度看“伪科学”之争
从事其结果被认为是伪科学的科学问题的研究,批评别人的研究结果是伪科学,受到批评者进行辩护性的反批评,都属于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自由。任何人在发表自己意见的同时,都不应当压制别人在这些方面的自由。
最近在国内,主张坚决批判和打压伪科学、必欲赶尽杀绝而后快的一方(反伪方),与主张将“伪科学”这一名词从《科普法》剔除出去、甚至根本废除的另一方(废伪方)的争论趋于白热化,吸引了国人的普遍关注。
我认为争论双方的主力都过于情绪化,解决不了问题;应该互相充分尊重对方依法享有的自由和权利,才会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当前这一场争论,又同中医的存废、环境的保护以及民族文化的传承等几个问题纠缠在一起,我无意在这里讨论那些枝节问题,只从公民自由的角度谈一谈看法。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这里所讲的科学研究的自由,即是研究科学问题的自由。对于自然现象的科学研究,必定是具有探索性的工作,并且常常是在未知领域中的探索。任何这种研究的课题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研究出来的结论可能正确也可能错误。所以,如果要求科学研究必须得出正确的结果,如果不承认那些得出错误结果的研究工作为科学研究,那么,那些必然会大量出现的错误的科学学说和其他研究结果,就很可能会被认为是伪科学。而且,即使是日后被证明为正确的科学学说,起初亦可能被主流科学家误认为伪科学。
历史上不乏这样的事例。例如,魏格纳提出的大陆漂移说,就曾经被认为是几近儿戏而不被承认。焦耳关于能量守恒的最早论文,亦由于无处发表而只得自费印行。还有一个突出的例子。如果你读过开普勒发表行星运动定律的著作《世界的和谐》的话,你就会看到这部书里到处都是用来讨论“占星术”和“天界和声”的五线曲谱、音程比例、多面体图形和对上帝的赞歌。如果你用现在的眼光粗略一翻,很可能会以为它是一部伪科学著作,而失去发掘出在这种外衣下面掩藏着的科学定律的耐心。
因此,像“反伪方”里有些人主张的那样要禁绝一切被他们认为是伪科学的学说,显然不是一种恰当的主张。必须尊重每个公民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哪怕他得出的是错误的结果。再说,民间有一部分人成为科学迷,即使他一辈子做不出有积极意义的成果,只要不对社会造成危害,不过度地耗费社会资源,又有什么了不得呢?有一些老百姓执意要迷上研究科学,有一些老百姓执意要迷上造飞机(国外还有迷上造火箭的哩),有一些老百姓执意要迷上当作家,总比迷上“黄赌毒”或者迷上别的对社会安定有威胁的活动要好吧。
必须声明,我个人对于“废伪方”里有些人举出的、近年被批评为“伪科学”的几个“冤案”,都有自己的看法。事实上我与其中一个所谓“冤案”的主人公亦有过直接的遭遇,不过我不以为这里是谈论那些细节的适当地方。我在这里只想指出,宪法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所以任何人亦有对别人的科学研究成果发表意见的自由,包括认为其为“伪科学”的自由。既然从事科学研究,就要有承受别人批评的心理准备,不能认为自己一贯正确、老子天下第一,不许别人批评。在正规的科学刊物上发表了的论文,亦常常会被别人指出错误之处,没有任何人的科学著作是不许批评的。科学就是在讨论和争论、批评和反批评中前进的,而归根到底则是通过科学实践的检验来判断是非的。
所以,你可以认为你的研究成果是科学,别人也可以认为那是伪科学,这都属于个人的自由。至于正规的科学期刊是否发表你的稿件,正规的研究机构是否为你提供讲坛,科学基金会是否给你以资助,国家设立的奖项是否颁发给你,都是按照一定的制度运作的。如果你得不到评审人的支持,那也是很正常的事,不必怨天尤人。
不过,在法律上写上要反对伪科学的条文就是另一回事了。我以为,凡是法院立案的案件,法庭审理时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应当具有可操作性,法官总不能根据无法实际操作的条文来办案吧。在这方面,我懂得的法学理论不多,只举一个实际例子来说明问题。
绝大多数的法官显然不具备判别何谓科学何谓伪科学的专业能力,他们亦显然不具备足够的医学专业知识去判定医疗事故。国家为此设立有专门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法官在审理医患纠纷的诉讼时,可以采信这些机构的鉴定结果,作为定罪或不定罪的依据。这实际上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然而,我国现在没有、将来也不大可能设立伪科学的鉴定机构,其他国家亦是如此。这也是因为,上面说过了,科学研究成果的真伪,归根到底是依靠科学实践来鉴别的,而不是像几百年前那样靠教廷的指令,像不久以前那样靠行政的干预,像现在有时候那样靠媒体的宣传来判定的。一句话,原则上科学的真伪不应该成为法庭上辩论的话题。
由此可见,从事其结果被认为是伪科学的科学问题的研究,批评别人的研究结果是伪科学,受到批评者进行辩护性的反批评,都属于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自由。任何人在发表自己意见的同时,都不应当压制别人在这些方面的自由。
我还觉得,“伪科学”这一称谓太过分了。例如,一位画家拿了一块白布当做他的作品,送去美术馆陈列,并且起名为“无”。你可以不承认其为绘画,但不会有人说那是“伪美术”。又如,一位作曲家写了一页满是休止符的曲谱,演奏家拿着它在钢琴前静默了足够长的时间就完成了演出。你可以不承认其为音乐,但不会有人说那是“伪音乐”。毕加索和梵高惊世骇俗的画作,在不被承认之初,亦没有人说那是“伪绘画”。这些都是实际发生过的事情。前不久谭盾的乐曲里使用了流水声,有人不承认其为音乐,亦没有说那是“伪音乐”。你可以不承认一些非主流的科学爱好者做的是科学研究,但为什么一定要给他们戴上“伪科学”的帽子呢,那样做是不是太不公平了?
不过话说回来,“伪科学”这一名称,并不是我国独创的。国际上亦使用着 pseudoscience的称谓,还有意思相近的paranormal science(非常规科学)、pathological science(病态科学)和alternative science(别样科学)。至于这些名称的确切含义以及其间的区别,我没有仔细研究过,亦不适宜在这篇短文里讨论。
最后,我看到有资料说,国际医学界承认我国的中医和其他民族的传统医学为alternative medicine,并且翻译为“另类医学”。我觉得alternative只是指别样的选择,并没有“另类”的贬意,因此还是叫“别样医学”为好。中医都得到人家起码是部分的承认了,我们又何苦糟践自己呢。
中山大学教授 关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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