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行业标准《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若干问题的探讨
hamdad2009/06/21农业 IP:新疆
作 者: 王敏  
作者单位: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北京,100081
刊 名: 农业质量标准  
英文刊名: AGRICULTURAL QUALITY & STANDARDS  
年,卷(期): 2004(4)  
分类号: S1  
关键词:  
机标分类号: X38 TU8  


引言:

    为了保证绿色食品的无污染、安全、优质和营养,有效实施预防为主的风险管理措施,经过10余年的努力,我国建立了一套涵盖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包括生产资料使用和生产技术操作)、产品质量、包装标签、贮藏和运输等环节的绿色食品技术标准体系.其中绿色食品生产过程的控制是绿色食品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而对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包括农药、肥料、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渔药等)的使用控制又是生产过程控制的关键.因此,可以说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是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核心,此类标准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生产过程的有效控制,关系到最终产品的质量.


     《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农业行业标准(标准号为NY/T 394-2000,以下简称NY/T 394),原则性规定了绿色食品生产中允许使用的肥料种类、组成及其使用规则,它是绿色食品生产中肥料使用行为规范,是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肥料类产品)认定的关键技术依据,也是绿色食品认证的重要依据之一。此标准的颁布实施,在规范绿色食品生产中肥料的使用、倡导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推进绿色食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此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存在着一些问题,个别问题对当前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中肥料使用产生了一定的误导。在此,将这些问题提出商榷,希望有助于对此标准的修订完善。

    一、关于部分肥料的定义
    此标准用“定义”、“允许使用的肥料种类”两章内容,具体给定了AA级绿色食品(按有机农业生产方式生产,产品等同于有机食品)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允许使用的肥料种类和组成。标准中定义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标准使用者对标准内容的正确理解,关系到绿色食品生产中肥料投入规范与否的判定问题。因此标准的定义必须准确,否则导致理解上的偏差或混乱。然而,此标准有个别定义不够准确,主要体现在:
(1)关于“农家肥料”。此标准中的定义是“就地取材、就地使用的各种有机肥料。它由含有大量生物物质……”。按此定义,集约化养殖场的畜禽粪便,只要其就地施用,就可称之为农家肥料。但是按照有机农业生产方式的要求,上述肥料显然不应是A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农家肥料”。笔者认为,将此标准的“农家肥料”定义为“农家自行收集、积制和施用的物料,经腐熟分解后,能提供植物多种养分,改良土壤性质”(此定义出自GB 6274-1986《肥料术语及其定义》),可能更为恰当。
(2)关于“腐殖酸类肥料”。此标准中的定义为:“以含有腐殖酸类物质的泥炭(草炭)、褐煤、风化煤等经过加工制成含有植物营养成分的肥料。包括微生物肥料、有机复合肥、无机复合肥、叶面肥等”。其问题在于定义中用于补充说明的后一句话在“微生物肥料、有机复合肥、无机复合肥、叶面肥等”前漏掉了“含腐殖酸的”这一关键性限定语,从而导致这句话可以理解为微生物肥料、有机复合肥、无机复合肥、叶面肥等均属于“腐殖酸类肥料”的范畴,而这显然是错误的。此外,这个定义中的“无机复合肥”应予删除。因为,依据我国国家标准《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术语》(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相关解释,“复合”意味着“用化学方法制成”;“无机”则表示肥料的标明养分呈无机盐形式,那么,无机复合肥应该属于化肥的范畴。而此标准中的“腐殖酸类肥料”特指的是可用于生产AA级绿色食品的腐殖酸类肥料(应不含任何化学合成物质),因此,含腐殖酸的无机复合肥应排除在外。
(3)关于“有机无机肥(半有机肥)”。此标准将有机无机肥定义为“有机肥料与无机肥料通过机械混合或化学反应而成的肥料”。而依据我国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无机肥料是指“标明养分呈无机盐形式的肥料,由提取、物理和(或)化学工业方法制成”。因此可以认为此标准规定的“有机无机肥”允许含有化肥成分。而此标准规定的“有机无机肥”可作为AA级绿色食品的生产用肥(NY/T 394中4.1.3条的规定),标准的5.1.1条又规定,生产AA级绿色食品禁止使用任何化学合成肥料。从这两条规定看,此标准给定的有机无机肥的定义是不严谨的。此处所指的无机肥料应该是指源于天然、非化学合成的无机矿质肥料。
(4)关于“无机(矿质)肥料”。NY/T 394中的定义是“矿物经物理或化学工业方式制成,养分呈无机盐形式的肥料”。此定义虽然与我国国家标准《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术语》(等同采用同际标准)中的定义基本一致,但用在“有机农业生产方式”这一特定领域,此类肥料显然不应该包括“用化学工业方式制成”的无机肥料。

    二、关于AA级绿色食品生产允许使用的肥料种类问题
    绿色食品分为AA级和A级两类,其中AA级绿色食品是按有机农业生产方式生产出的产品。根据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基本标准(许多国家在制定有机农业标准时均参照此标准)和欧盟有机农业条例(EU2092/91),有机农业生产所使用的肥料应源于自然,只允许使用来自有机农业生态系统内腐熟的有机物和某些满足要求的矿物肥料(如磷矿粉、煅烧磷酸盐、硫酸钾等,标准对其安全性指标方面均有所规定),原则上禁止使用化肥。NY/T 394规定,在AA级绿色食品的生产用肥方面,可以使用农家肥(包括堆肥、沤肥、厩肥、沼气肥、绿肥、作物秸秆肥、泥肥、饼肥等)以及商品有机肥料、腐殖酸类肥料、微生物肥料、有机复合肥、无机(矿质)肥料、叶面肥料、有机无机肥等商品肥料,但不允许使用化肥。表面上看,NY/T 394规定的AA级绿色食品生产允许使用的肥料种类与IFOAM基本标准、欧盟有机农业条例的规定大致相同,但仔细分析却不难发现NY/T 394与国际通行标准不接轨的地方。具体表现为:一是在农家肥料方面,NY/T 394只要求农家肥料原则上要就地生产就地使用、必须高温发酵使之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标准中提及的无害化卫生标准也仅规定了“堆肥温度”、“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值”、“苍蝇”等4个检查项目,而没有做出诸如农家肥必须来自于散养型生产方式、禁止使用集约化农场粪便、需经过检查机构或部门的认可等有机农业所需满足的必要规定。二是在无机(矿质)肥料方面,我国标准虽列出了允许使用的无机(矿质)肥料的清单,包括可以使用“矿物钾肥和硫酸钾、矿物磷肥(磷矿粉)、煅烧磷酸盐(钙镁磷肥、脱氟磷肥)、石灰、石膏、硫磺等”,但没有规定以上这些无机(矿质)肥料必须是源于天然的或仅通过物理过程从天然矿物中提取的产品,并且也没有对磷矿粉中应该严格控制的镉含量提出最高限量要求(标准仅给定了煅烧磷酸盐和硫酸钾的质量要求)。三是在叶面肥料方面,从NY/T 394对叶面肥料的定义和使用规则(第5.1.7条)看,A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叶面肥料有3类,即微量元素叶面肥料。含氨基酸叶面肥料及含腐殖酸叶面肥料。以含氨基酸叶面肥料为例分析,NY/T394要求A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含氨基酸叶面肥料的质量应符合GB/T 17419的规定,而要达到GB/T 17419规定的氨基酸含量≥8.0%、微量元素(铜、铁、锰、锌、硼、钼)总量≥10.0%、水不溶物≤5.0%的质量要求,则氨基酸的制备必然要采用化学水解(用盐酸或硫酸水解)有机物中蛋白质的方法,微量元素也不可能完全来源于天然矿物。同样要制备可溶性好、含量高的腐殖酸,在原料选择、腐殖酸的抽提和纯化等生产过程中需要经过酸、碱等化学处理。因此,叶面肥料的生产方式显然不符合有机农业所规定的生产投入品应源于天然、不允许用化学的方法获取的要求。
    考虑到我国人多地少,AA级绿色食品生产不可能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的主流;同时,有机农业生产方式的产出品价格不菲,国人消费的比例很低,绝大多数都销往发达国家,为此建议在A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允许使用的肥料种类规定方面与国际接轨,以利于此类产品的国际互认,促进此类产品的出口。

    三、关于有机氮与无机氮的比例问题
    NY/T 394规定,A级绿色食品生产允许使用含有一定比例化肥的“掺合肥”,但“有机氮与无机氮之比不超过1:1。这项规定想必是为了推行“有机与无机相结合”、“用地与养地相结合”的肥料施用方针,其出发点是好的。但这条规定本身存在一定问题。
(1)此标准的规定,当AA级绿色食品生产允许使用的肥料和经认定的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肥料类产品不能满足A级绿色食品生产需要的情况下,允许使用掺有一定比例化肥的“掺合肥”,这说明此标准的导向是鼓励施用有机肥料、限制施用化肥。由此推断,标准对“掺合肥”中有机氮与无机氮配合使用的比例应为“不少于1:1”而不是标准所述的“不超过1:1,这样才符合逻辑。
(2)关于有机肥与无机肥配合施用的适宜比例问题(此标准以有机氮与无机氮之比作为衡量指标),这是目前肥料专家质疑最多的问题之一。专家们普遍认为此标准对有机氮与无机氮之比所做的规定缺乏足够的依据,容易产生用有机肥好而用化肥就不好的误导。笔者认为应该取消“有机氮与无机氮之比不超过1:1”的规定,理由主要是:首先,根据植物矿质营养理论,作物从土壤中吸收的氮素绝大多数是无机态氮,有机物除了个别小分子可直接被作物吸收外,均需要经微生物分解为无机盐形态的矿质养分后方可被作物所吸收。作物并不能区分其吸收的无机态氮,哪些来自有机肥,哪些来自无机肥料。而化肥所提供的大多是作物可直接吸收的养分。因此,不能将有机肥与化肥对立起来。其次,按照此标准推荐的比例(例如,施优质厩肥1 000 kg加尿素10 kg),要保证一定的目标产量,满足作物对营养元素的需要,就必然要有足够多的有机肥料,而这在大规模生产中显然是不实际的。此外,在“有机氮”检测方面,目前尚无公认的检测方法,而通常是将肥料中的总氮含量减去无机态氮(铵态氮、硝态氮)含量的结果视为有机态氮含量。对于无机态氮,有的人认为以无机盐形式存在的氮(铵态氮、硝态氮)称为无机态氮;有的则认为酰铵态氮(尿素态氮)和氰氨态氮虽然理论上属有机氮,但因其主要来源于化学合成产品,所以也应归属于无机态氮。笔者理解,此标准所述的“有机氮”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具有与碳有机结合的氮,应不包括尿素态氮。但问题是,在畜禽粪尿和人粪尿中,也含有一定量的尿素,而我们在检测过程,没有办法区分出化学合成和非化学合成的尿素态氮。

    四、关于禁止使用硝态氮的问题
    NY/T 394规定,A级绿色食品生产允许使用部分化肥,但禁止使用硝态氮肥。对此,肥料专家普遍认为这条规定缺乏科学性,有一定误导作用,应予取消。理由为:一是硝态氮和铵态氮在土壤中是同时存在的,并且在一定条件下两者可相互转化。在通气良好的土壤中,只要有铵态氮的存在,在亚硝化细菌和硝化细菌的作用下,铵态氮将很快转化为硝态氮。在旱地土壤中,即使不施用硝态氮肥,土壤中的无机态氮也以硝态氮形式为主。二是作物对硝酸盐的积累与作物的遗传特性、生长部位、外界光照、施肥水平和时间、土壤条件等诸多因素有关。大量的试验结果表明,不论是施用硝态氮肥,还是铵态氮肥或尿素态氮肥,只要氮肥用量相同,蔬菜中硝酸盐含量没有显著差异。三是有些作物属喜硝态氮作物,如蔬菜、烟草等,氮素在进入其植物体时主要是以硝态氮的形式。
    NY/T 394标准中关于“禁止使用硝态氮”的规定,可以说已经给当前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特别是无公害蔬菜生产)带来了一定的误导。笔者从互联网上查阅了一些涉及无公害蔬菜生产的地方标准和科普文章,发现其大都强调要禁止使用硝态氮肥。如河北省地方标准《无公害蔬菜生产肥料施用准则》规定“叶菜类、根菜类蔬菜不得施用硝态氮”;天津市地方标准《无公害瓜类蔬菜生产技术规程》和《无公害叶菜类蔬菜生产技术规程》均规定“禁止施用硝态氮肥”;中国农技推广网、无公害蔬菜网、中国园艺网、中国公众科技网以及地方的农业信息网上涉及无公害蔬菜生产施肥技术的文章中几乎都强调“禁止使用硝态氮肥”。

    五、关于肥料的质量要求问题
  有关肥料的质量要求方面,NY/T 394的规定存在一些欠合理的地方。
(1)在对煅烧磷酸盐、硫酸钾的质量要求(分别见表1和表2)方面,标准对杂质(实际为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表述不准确,极易产生歧义。以对煅烧磷酸盐中镉的控制要求为例,标准先规定肥料中的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12%,其后又紧接着规定“每含1%五氧化二磷(P2O5),镉(Cd)≤0.01%”。这种表述使人常常理解为:如煅烧磷酸盐中的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为12%,那么镉的含量应≤0.12%(即乘以12倍)。而标准起草者实际要表达的意思是:如煅烧磷酸盐中的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为12%,则镉含量应≤0.00083%(即除以12倍)。两种理解差之甚远。
(2)个别技术指标要求欠合理。如对有害重金属砷、镉、铅等有害元素含量的控制方面,根据FAO/WHO的规定,对镉、砷、铅的可耐受每周摄入量(PTWI值)分别为0.007 mg/kg体重、0.015 mg/kg体重和0.025 mg/kg体重,可见,对镉的要求最为严格,其次是砷,铅再次之。某类物质的PTWI值越小,就意味着食品中此类物质的限量值越小,这也必然要求产地环境及其生产投入品中对该类物质的限制越严格。从NY/T 391-2000《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的规定看,其有关限量要求与FAO/WHO规定的PTWI值是协调的。但是NY/T 394对煅烧磷酸盐、腐殖酸叶面肥料中隔、砷、铅的限量要求方面,(镉≤0.01%,砷≤0.002%,铅≤0.002%)其严格程度却刚好相反,显得很不合理。
(3)此标准对部分肥料中经常存在并容易超标的有害物质缺乏应有的规定。如对磷矿粉中镉含量、有机肥料中重金属含量等没有提出限量要求。(4)在指标要求的表述上不规范。如对硫酸钾的营养成分要求,标准规定为“氧化钾含量50%”,这令标准使用者感到困惑,他们不知道硫酸钾中氧化钾含量到底应大于还是小于50%。又如,标准规定高温堆肥中“粪大肠菌值”应为“10-1~10-2”,这种表述意味着肥料中的粪大肠菌值只有在10-1至10-2之间时才合格,而这显然是不正确的。此外,对“蛔虫卵死亡率”的要求方面,与其规定为“95%-100%”,不如直接规定为“≥95%”。
(5)在对微生物肥料的要求方面,标准在“使用规则”中只对微生物肥料中的“有效活菌数”提出了要求,而实际从安全的角度出发,对这类肥料更应该强调其杂菌特别是致病菌方面的要求。
(6)标准附录B中有关对营养成分的要求应予删除。理由在于:一是标准中6.1条已提到“商品肥料及新型肥料必须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登记认证及生产许可,质量指标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二是对无机(矿质)肥料,由于有机农业生产对此类肥料更强调其天然性,而对天然物质提出养分要求显得不够合理;三是此标准对肥料质量要求方面的写法,使标准显得包容性不够。如标准规定的“叶面肥料质量应符合GB/T 17419或GB/T 17420或附录B中B3的技术要求”(第5.1.7条),这意味着除微量元素叶面肥料、含氨基酸叶面肥料、腐殖酸叶面肥料等3类叶面肥料外,其他类新品种肥料将不能使用。这不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有关要“充分考虑最新技术水平”和“为未来技术发展提供框架”的要求。

    六、关于范围中的标准适用性及规范性引用文件等问题
    NY/T 394对标准适用性的规定是:“本标准适用于生产AA级绿色食品和入级绿色食品的农家肥料及商品有机肥料、腐殖酸肥料……等商品肥料”。根据GB/T 1.1中6.2.2条要求,标准的“范围应明确表明标准的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由此指明标准的适用界限”。从NY/T 394的前言和具体技术内容看,NY/T 394的制定是为了指导和规范管理绿色食品生产过程中肥料的使用,以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因此,NY/T 394的适用范围应该是绿色食品生产中肥料的使用管理,而不是肥料产品本身。
    有关规范性引用文件方面,GB/T 1.1-2000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引用包括注日期引用和非注日期引用两种方式,其中不注日期引用表示被引用的标准修订后仍能继续被接受。从NY/T 394的内容看,NY/T 394对GB 17419《含氨基酸叶面肥料》、GB 17420《微量元素叶面肥料》以及NY/T 391《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等3个标准的引用不是对标准中某个章节或条款的引用,而属于对标准全文的引用。由于这些被引用的标准在修订后只能是越来越完善,因此其修订后的版本应该继续适用。有鉴于此,笔者认为NY/T 394对GB 17419、GB 17420和NY/T391的引用应改为不注日期引用。
+200  科创币    核武专家    2009/06/21 感谢对本版的支持
来自:农林牧渔 /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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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8个月前 IP:未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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