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节能成为全社会的自觉意识
文章出处: 发布时间:2006-06-27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能源资源和环境压力增大仍是当前经济运行的主要问题之一。如何让节能成为全社会的自觉意识?有关专家指出,仅靠节能宣传恐怕不够,必须有更加严厉的法律约束和行政约束。
据统计显示,我国万元GDP能耗由2001年的1.33吨标准煤,上升到2005年的1.43吨标准煤。2005年,我国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已达到22.2亿吨标准煤,超出生产总量1.6亿吨。这造成我国能源供求高度紧张,能源安全缺乏保障。
能源紧缺固然是全球性的问题,但对资源短缺、人口众多的中国而言,节能就显得尤为必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国家“十一五”规划中提出,未来5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这是我国首次将节能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5年规划。
我国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遗憾的是,大多数人只知道浪费能源不对,却很少意识到,浪费能源是违法的。
近年来,对我国经济增长能耗过高的批评之声不绝于耳,却很少听到哪个单位或个人因浪费能源而受到惩罚。这部已经施行8年之久的法律,并没有表现出应有的约束力度。
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副主任李命志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过分追求速度增长,忽视了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节能优先的战略并没有真正得到重视。其中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能耗统计弄虚作假,上报数据缺乏可信度。李命志认为,上世纪90年代制订的节约能源法,如今表现出诸多局限性,亟须修改完善。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对节能监管机制、体制的规定几乎是空白。没有规定明确的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法律地位及其管理责权的规定不够明确。
另外,现行节约能源法的调整范围,偏重于规范工业节能,对建筑、交通、政府机构、公用事业等领域节能缺少具体规定。近年来房地产业发展迅猛,建筑耗能已经占到社会总能耗的三分之一,而对这方面的节能法律几乎没有规定。
在制度设计上,一些条款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特别是缺乏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和执法手段,对无效用能和浪费行为惩罚力度不够。建设节约型社会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而节能管理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相应提升。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一次面对10个省份的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已接近尾声,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正在着手修改节约能源法,建议方案可望年内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