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本论》的八点质疑
黄佶
质疑一:断言商品只有一个属性:劳动产品
马克思说:“如果把商品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资本论》,I,第50页)
对这一结论,马克思没有作任何论证。
实际上,商品至少还应该有另外一个属性:它的生产者花费的劳动比其他人少。这第二个属性,就是“商品”区别于“产品”的标志。
如果卖者花费的劳动多于买者,商品交换就无法实现,“产品”就不可能转变为“商品”。
买者和卖者生产(或者获得)同一种物品所耗费的劳动(成本)存在差别、生产同样的物品时,非专业生产者花费的劳动(成本)比专业生产者多(高),是人类经济活动的重要特征,是人类进行分工和交换的根本原因和基本动力,绝对不应该忽视。
如果忽视或者忽略这种差别,必然会使研究走上错误的道路,引向错误的结论,例如“商品按照劳动价值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剥削是资本增殖的唯一手段”等等。
质疑二:断言异种劳动之间的换算比例,是和市场无关的常数
马克思说:“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决定的。为了简便起见,我们以后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作简单劳动力,这样就省去了简化的麻烦。”(《资本论》,I,第58页)
如果说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换算是在生产者背后由一个“社会过程”决定的,那么,这个“社会过程”具体是个什么过程呢?
“似乎是由习惯决定的”,那么到底是不是由习惯决定的呢?这个“习惯”又是怎样形成的?
李嘉图在《资本论》出版以前就说过:“为了实际目的,各种不同性质的劳动的估价很快就会在市场上得到十分准确的调整,并且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相对熟练程度和所完成的劳动的强度。估价的尺度一经形成,就很少发生变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15页)
看来,马克思所说的“社会过程”应该是在供求关系的驱动下,市场上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讨价还价;这个“习惯”实际上就是“估价的尺度一经形成,就很少发生变动”的同义语;然而,“为了简便起见,我们以后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作简单劳动力,”虽然减少了论述时的麻烦,却掩盖了一个极其重要的事实:异种劳动的换算比例是在市场上决定的。
更重要的是,对各种劳动的估价是否真的“很少发生变动”,是很难说的。既然异种劳动的换算比例是在市场上决定的,而市场不会“很少发生变动”,因此,这些换算比例必然也是经常变动的。
因此,把异种劳动的换算比例简化为常数,或者忽略市场对异种劳动换算比例的影响,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笔者说这个“社会过程”就是市场上的讨价还价,仅仅是根据李嘉图的观点,对马克思的观点进行的猜测。但是马克思含糊其辞地说是“社会过程”,而不明确指出是一个市场过程,说明马克思不愿意承认异种劳动的换算比例是在市场上得到确定的,但是又无法明确否认这一点,于是便使用了这个含含糊糊的字眼:“社会过程”。根据马克思经济学,商品的价值由生产中耗费的劳动价值决定,而劳动价值由劳动时间和劳动性质两个因素决定。既然异种劳动的换算比例是由市场决定的,那么商品的价值也会随市场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而不仅仅是商品的价格和市场有关。
质疑三:在分析资本总公式时过度抽象
马克思在分析和商业资本家作生意的A、B两人的行为时说:“A可以直接把商品卖给B,B可以直接向A购买商品。”(《资本论》,I,第179页)以此说明商业资本不可能增殖。然而,在A和B可以直接买卖的时候,商业资本家当然不能发挥任何作用,商业资本当然不会增殖。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G-W-G’这一“资本的总公式”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成立,货币增殖,或者说货币转化为资本,需要特定的外部环境。
如果在分析中过度抽象,忽略这些特定的外部条件,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认为资本总公式存在矛盾之处。显然,我们不能因为资本总公式在不可能成立的环境中不成立,就下结论说它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成立,或者断言它存在“矛盾”。就好象我们不能因为物体可以在失重环境中漂浮,就否认地球存在万有引力。
“早期的商业资本家,主要是在流通领域活动,一般他们都不直接从事生产,他们的活动方式主要有三种:一、充当交换的中介人,将甲地生产的商品贩到乙地,从乙地贩到甲地,利用地区间的差价,赚取利润;二、……”(刘永佶,王郁芬:《剩余价值发现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0页)
上述文字说明,即使早期的商业资本家也不是原地倒卖,不是通过“从农夫手里买进两包谷物,再加价卖给住在农夫隔壁的猎人”来获取利润。商业资本的增殖来自长途运输商品的劳动,来自承担沿途风险(沙漠和风浪,土匪和海盗)的报酬。在上述情况中,拥有商品的A住在甲地,无法“直接”把商品卖给住在乙地的、需要这种商品的B。正是在这个前提下,商人的存在有了意义,商业资本有了增殖的理由。
质疑四:把对商业资本的分析结果用于产业资本
马克思说:“为卖而买,或者说得完整些,为了贵卖而买,即G-W-G’,似乎只是一种资本即商人资本所特有的形式。但产业资本也是这样一种货币,它转化为商品,然后通过商品的出售再转化为更多的货币。在买和卖的间隙,即在流通领域以外发生的行为,丝毫不会改变这种运动形式。”(马克思:《资本论》,I,第177页)
然而,“它转化为商品,然后通过商品的出售再转化为更多的货币”这一句话中的两个“商品”,并不是同一件商品。
第一个“商品”,指的是生产资料,例如原料、机器和劳动力等,第二个“商品”则是和第一个“商品”完全不同的最终产品。这是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本质区别。
因此,商业资本增殖的原因,不一定是产业资本增殖的原因;适合商业资本的规律,不一定适合产业资本;用来否认商业资本增殖的理由,也不能成为否认产业资本增殖的理由。总之,对于产业资本增殖的原因,必须结合产业资本本身的特征进行研究。
产业资本的基本特征,是它预先购置了原料和机器,雇佣了工人,并把他们组织起来,采用专业化、大批量的方式生产商品。马克思告诉我们,分工协作和使用机器大大减少了生产商品所需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
由于分工协作和使用机器大大减少了生产商品所需的劳动,在产业资本的流通公式G-W-G’中,这个W(商品)的生产成本(生产中耗费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之和)远远低于人们为了消费而少量制造所耗费的成本。
正因为如此,商品交换失去了遵守“劳动价值相等”这一原则的物质基础。即使产业资本家把商品的价格订得高于商品中包含的劳动价值(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价值之和),消费者(包括工人和农民等普通劳动力出卖者在内)也不会拒绝购买这些商品。因为只要价格不超过自己制造的成本(实际上还差一大截,产业资本家之间存在竞争时更是如此),向产业资本家购买商品,可以节约大量劳动。
马克思说:产业资本“在买和卖的间隙,即在流通领域以外发生的行为,丝毫不会改变这种运动形式。”显然也是错误的。
消费者超过商品价值、额外支付给商品生产者(不是指具体的生产者如工人等,而是指企业或者商品所有者)的那部分价值,可以称为“消费者酬谢”。产业资本的增殖可以来自“消费者酬谢”。一个工人被自己的雇主剥削100元,和他在购买商品时支付100元“消费者酬谢”给这件商品的所有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对工人没有任何好处,后者则是自己节约劳动、提前享受的必要代价。因此,资本家获取“消费者酬谢”不是剥削。
质疑五:没有发现近在咫尺的能够“只贵买不贵卖”的群体
马克思说:“坚持剩余价值来源于名义上的加价或者卖者享有贵卖商品的特权这一错觉的代表者,是假定有一个只买不卖,从而只消费不生产的阶级。从我们上面达到的观点来看,即从简单流通的观点来看,还不能说明存在着这样一个阶级。”(《资本论》,I,第184页)。
一个清洁女工,手下没有任何工厂,没有任何属于自己的商品,因此,她没有任何商品可以拿到市场上去贵卖,也就没有任何“贵卖利润”。
但是她仍然能够“贵买”价格(假设2200元)高于价值(假设2000元)的电视机。那么,她为什么能够贵买商品?她哪里来的“贵买能力”呢?
这里有必要回顾一下“贵卖”的含义。
“贵卖”指的是商品的价格高于商品中包含的劳动价值。但是,由于专业化批量生产大大减少了生产商品耗费的劳动,所以,即使价格高于价值,其绝对值仍然低于消费者少量制造所需要的成本。
这一关系可以概括如下:
商品包含的劳动价值 < 价格 < 消费者少量制造花费的劳动的价值
(“<”表示“小于”)
也就是说:“贵卖”的“贵”只是相对商品中包含的劳动价值而言;但是相对消费者自己少量制造的成本,却是“便宜”的,甚至是“非常便宜”的,因为专业化批量生产大大降低了商品的成本。
总之,“贵卖”不贵。
因此,一个人即使不贵卖任何商品,也可以贵买商品。拥有贵买能力不需要以贵卖商品为前提。上述清洁女工虽然只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但是仍然有能力贵买商品。
马克思没有发现:只贵买却不贵卖的“阶级”就在他的身边——无产阶级。这一错误的根源在于,马克思错误地理解了人类交换商品的本质,错误地继承了前人“等价交换”的思想,没有发现商品生产方式(专业化批量生产)对商品交换规律的影响。
质疑六:忽略劳动条件对工人“必要劳动时间”的影响
马克思说:“如果工人每天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平均代表6个物化劳动小时,那末,工人要生产这个价值,就必须平均每天劳动6小时。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这么多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资本论》,I,第242至第243页)。
也就是说,工人在不和资本结合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必要劳动时间也是6小时。
但问题是,工人不和资本结合,怎么可能拥有相同的“其它条件”?资本(私有或公有)的作用就在于预先准备好原料、购置好机器设备,然后雇佣大量工人,把他们组织起来,使他们相互分工协作,使商品的生产时间大大缩短。
马克思告诉我们,商品的价值并非由具体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资本论》,I,第52页),也就是说,相同的商品,不论实际生产时花费的劳动时间是多少,都具有相同的价值。如果甲生产一件商品花费6小时,乙生产同样的商品要花费12小时,尽管乙的劳动时间长了一倍,但是两人产品的价值相同。
这也符合常识:相同的商品具有相同的价格,和具体生产者的成本没有关系。
因为商品的价值等于生产时耗费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价值之和,如果假设甲乙二人生产每件产品耗费的物化劳动的价值量是相等的,那么,甲可以在6小时中创造的价值量,乙需要12小时才能创造出来。乙劳动12小时只等于甲劳动6小时。
工人在工厂里劳动,与其他工人分工协作并且使用先进的大型机器,因此,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生产商品需要的时间大大缩短。
而一个工人独自一人在家里生产同样的商品,由于没有以上条件,花费的时间要长得多。如果工厂里的工人生产一件产品需要6小时,他可能需要12小时,甚至更长。
因此,在工厂劳动的工人可以用6个小时创造出自己一天生活资料的价值,并不证明独自劳动的工人也可以在6小时里创造出一天生活资料的价值。后者要创造出同样数量的价值,花费的劳动时间要比前者长得多。不仅可能超过6小时,而且可能超过12小时(马克思所假设的工人在工厂劳动一天的总时数)。
由于现代化工厂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所以工人独自劳动时的必要劳动时间可能远远超过一天劳动时间的自然极限,即超过24小时。(请注意:必要劳动时间超过24小时,并不意味着工人无法生存。因为在政治经济学中“必要劳动时间”对应的是“一般的生活水平”,这个“生活水平”对应的可能是拥有电视机和冰箱甚至汽车的生活水平,是一个远远高于维持生存的水平。因此,一个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超过24小时,只是意味着他的生活水平必然会降低到平均水平以下。)至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必要劳动时间不是一个常数,它和劳动条件有关。劳动者和资本结合(不论是私人资本还是集体资本或者全民所有的资本),可以大大缩短必要劳动时间。
错误七:否认物化劳动能够创造价值的理由不充分
马克思说:“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资本论》,I,第202页)
很多人以此作为坚持“动物和机器等一切物化劳动不可能创造价值”的根据。然而:
1,至今为止,我们人类无法确定蜜蜂在建造蜂房前头脑里是否已经具有一个“观念的”蜂房;
2,马克思没有说明为什么头脑里预先没有一个“观念的产品”,其行为就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对于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马克思还这样证明:“假定这种劳动资料的使用价值在劳动过程中只能持续6天,那末它平均每个工作日丧失它的使用价值的1/6,因而把它的价值的1/6转给每天的产品。一切劳动资料的损耗,例如它们的使用价值每天的损失,以及它们的价值每天往产品上相应的转移,都是用这种方法来计算的。这十分清楚地表明,生产资料转给产品的价值决不会大于它在劳动过程中因本身的使用价值的消灭而丧失的价值。”(《资本论》,I,第230页)这一证明的依据是人们在计算产品成本时通常采用的计算方法。但是,人们在计算产品的价值时,认为工人的工资等于工人劳动创造的价值,则被马克思认为完全是错误的,他认为应该透过现象看到本质:工人创造的价值并不等于他们的工资,而是大于工资。所以,仅仅根据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看到的表面现象,仅仅根据人们习惯使用的“计算”方法,就下结论“物化劳动不能创造价值”,也是靠不住的。
质疑八:在证明超额剩余价值也由工人创造时,使用了错误的计算公式
马克思对“超额剩余价值来自对工人的剥削”的论证如下:
如果一个劳动小时用金量来表示是6便士或1/2先令,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就会生产出6先令的价值。假定在一定的劳动生产力的条件下,在这12个劳动小时内制造12件商品;每件商品用掉的生产资料、原料等的价值是6便士。在这种情况下,每件商品花费1先令,即6便士是生产资料的价值,6便士是加工时新加进的价值。
现在假定有一个资本家使劳动生产力提高一倍,在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中不是生产12件这种商品,而是生产24件。在生产资料的价值不变的情况下,每件商品的价值就会降低到9便士,即6便士是生产资料的价值,3便士是最后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生产力虽然提高一倍,一个工作日仍然同从前一样只创造6先令新价值(黄佶注:请注意这句话:“生产力虽然提高一倍,一个工作日仍然同从前一样只创造6先令新价值”),不过这6先令新价值现在分散在增加了一倍的产品上。因此分摊在每件产品上的不是这个总价值的1/12,而只是1/24,不是6便士,而是3便士,也就是说,在生产资料变成产品时,就每件产品来说,现在加到生产资料上的,不象从前那样是一个劳动小时,而是半个劳动小时。
现在,这个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这个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少于在社会平均条件下生产的大宗同类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每件商品平均花费1先令,或者说,代表2小时社会劳动;在生产方式发生变化以后,它只花费9便士,或者说,只包含1又1/2个劳动小时。但是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它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因此,如果采用新方法的资本家按1先令这个社会价值出售自已的商品,那末他的商品的售价就超出它的个别价值3便士,这样,他就实现了3便士的超额剩余价值。
但是另一方面,对他来说,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现在表现为24件商品,而不是过去的12件商品。因此要卖掉一个工作日的产品,他就需要有加倍的销路或大一倍的市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的商品只有降低价格,才能获得较大的市场。因此资本家要高于商品的个别价值但又低于它的社会价值来出售商品,例如一件商品卖10便士,这样,他从每件商品上仍然嫌得1便士的超额剩余价值。
对于资本家来说,剩余价值总会这样提高,不管他的商品是不是属于必要生活资料的范围,是不是参加劳动力的一般价值的决定。因此,即使撇开后面这种情况,每个资本家都抱有提高劳动生产力来使商品便宜的动机。
然而,甚至在这种场合,剩余价值生产的增加也是靠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和剩余劳动的相应延长。
假定必要劳动时间是10小时,或者说,劳动力的日价值是5先令,剩余劳动是2小时,因而每日生产的剩余价值是1先令。但我们的资本家现在是生产24件商品,每件卖10便士,或者说,一共卖20先令。因为生产资料的价值等于12先令,所以14又2/5件商品只是补偿预付的不变资本。十二小时工作日表现为其余的9又3/5件商品。因为劳动力的价格=5先令,所以6件产品表现必要劳动时间,3又3/5件产品表现剩余劳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比在社会平均条件下是5:1,而现在是5:3。
(黄佶注:对应“3又3/5件产品”的价值是36便士,即3先令。由于“3又3/5件产品”表现的是剩余劳动,所以,现在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是3先令,这个数值显然是用产品总价格(!)20先令减去劳动力的日价值5先令再减去生产资料的价值12先令得到的。但是请注意:现在存在超额剩余价值,产品总价值不等于产品总价格20先令,因此不能使用这一只适用于“等价交换”情况的公式计算剩余价值。另一方面,马克思突然停用先令,改用分数,大大增加了读者理解的难度,其动机也令人困惑。)
用下列方法也可以得到同样结果。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产品价值是20先令。其中12先令属于只是再现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因此,剩下的8先令是体现一个工作日的价值的货币表现。这个货币表现比同类社会平均劳动的货币表现要多,因为12小时的同类社会平均劳动只表现为6先令。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
(黄佶注:马克思在前面曾经强调:“生产力虽然提高一倍,一个工作日仍然同从前一样只创造6先令新价值”,这里却说“8先令是体现一个工作日的价值的货币表现”,意即一个工作日可以创造8先令新价值,显然前后矛盾)
但是我们的资本家仍然和从前一样,只用5先令支付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工人现在要再生产这个价值,用不着象过去那样需要10小时,只要7又1/2小时就够了。这样,他的剩余劳动就增加了2又1/2小时,他生产的剩余价值就从1先令增加到3先令。可见,采用改良的生产方式的资本家比同行业的其余资本家,可以在一个工作日中占有更大的部分作为剩余劳动。(《资本论》,I,第352至354页)由于马克思使用了错误的计算公式,因此对“超额剩余价值来自剥削工人”的证明不能成立。超额剩余价值实际上是市场(消费者)对生产者领先于其它企业,使用先进技术,降低成本和售价,减少消费者支出、提高了其实际生活水平的酬谢。(2000-7-29)
注释:《资本论》,I: 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资本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