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类火灾,即可燃液体火灾,我国过去是按照灭火实验中油盘面积确定的,1B=0.2平方米油盘(燃烧70号车用汽油),例如,一具8kg碳酸氢钠(BC)干粉灭火器,标注灭火级别18B,即表示它可以扑灭3.6平方米油盘中汽油的燃烧,也就可以认为它可以扑灭3.6平方米的汽油火灾。
2005年之后,新的国家标准与国际接轨,B类火灾灭火级别改为根据能扑救可燃液体的体积决定灭火级别,且灭火级别按照斐波那契数列排列,因此灭火级别就变成了34B、55B、89B、144B、233B……,例如灭火级别55B,即表示它可以扑灭55L正庚烷(国际标准用正庚烷,我国仍然改用成本更低的车用汽油,这样试验成本低些)火灾。
因此,灭火级别B类55B(乙醇火34B),即表示这具灭火器可以扑灭55L车用汽油或者34L乙醇的火灾。
灭火器对B类火灾(可燃液体火灾)的扑救能力确实是随着可燃液体不同而不同的,所以试验时必须指定一种可燃液体,例如正庚烷或者车用汽油。一般来说,可燃液体碳原子数越少,或者闪点越低,就越难扑救,例如石油醚火灾比煤油难于扑救,但这不是绝对的,例如乙醇闪点比汽油高,但乙醇火灾有时却相对汽油难于扑救。
另外,不同灭火剂性能,对不同种类可燃液体火灾的扑救能力也是不同的,一般泡沫灭火剂遇到水溶性或者部分水溶性(极性)可燃液体,泡沫会被破坏(夺取水分),因此一般泡沫灭火剂只对油类和非极性溶剂火灾(例如苯)有效,对醇、醛、酮、有机酸、酯等极性可燃液体是无效的,除非使用抗溶性(也叫抗醇性)泡沫灭火剂(AR Foam)。干粉灭火剂对油类和极性可燃液体都有效,但对高闪点的食用油火灾却基本无效,因为食用油燃烧时温度很高,还容易产生低燃点的分解产物,而干粉不具备冷却能力,虽然能暂时压制火势,一旦停止喷射干粉就容易复燃,因此现在将食用油火灾从可燃液体火灾中分离出来,单独作为一类火灾(F类或者K类),用专用灭火剂扑救(例如细水雾)。
二氧化碳一般可适用于各种可燃液体火灾,但灭火效率较低,一般只有干粉的1/3以下。旧式二氧化碳化学泡沫灭火器(就是硫酸铝—碳酸氢钠体系的)产生的泡沫不具备抗溶能力,不适合极性溶剂火灾,但这种灭火器现在已经被淘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