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自由、行为限制、有限豁免”是楼主自己的概况还是源于哪位大家呢?
一般来说公法有两项机能,那就是“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楼主的案例都是谈到了“人权保障”机能的案例,这是非常可喜的,因为人权保障确实是公法的立法核心,与很多人认为“公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社会的安宁”的错误认识完全不同,平时我都是不厌其烦地跟那些主张多执行死刑的人讲诉人权保障,很少跟人强调公法的社会保护机能。但是不可否认社会保护的价值也非常重要,二者的消长会直接影响裁判结果。最典型的比如中国的:取缔法轮功组织,反邪教单行法律,再比如欧美国家对于伊斯兰教的一些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