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想解释一下自然法是一个法律术语,并不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自然,指的是,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自然法和自然规则和立法都不是一个概念。通俗的说就是真理在法律层面上的体现,而这种规则约束社会不需要以制定法为基础。被自然法所否定的直接后果是不被绝大多数人所接受。
我想说明的是作为法学者或者具有法律思维的人并不关注一些尚存争议的事物存在本身的合理性问题(如果这个问题本身不是法律问题),就如同法院对于在某处修建核电站是否安全进行审查的问题,法院并不关注核电站本身是否安全,而在于关注双方的争论是否充分这样一个程序性事项。就像这个意义上的信仰的问题,我一直不关注信仰的存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问题,一些科学者说信仰不具备科学性,另一些宗教界人士可能会认为科学的某些问题违背了教义,这些争论理由其实在法学者看来都是值得相信的,最重要的是当科学者提出“讨厌”的诉求的时候需要对于这个诉求进行分析。
这个诉求是:部分科学者认为人类应当对信仰不宽容。
但是众所周知,在中国,根据官方公布的数据,超过十分之一的人口信仰宗教,具有其他信仰的人更是难以统计。其次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国民绝大多数信仰基督教(体系),在西亚北非,伊斯兰教基本被全国接受,在西藏,东南亚,佛教信徒占绝大多数。根据相关统计,具有三大宗教信仰的人口占世界人口的60%以上,无神论和唯物论者仅仅不到20%。那么可以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就是,“我们不宽容信仰”的“我们”的范围在哪儿,如果是基于全人类,无法理解绝大多数人自己反对自己是一种怎能样矛盾的心态。另外就是所引发的对立和争执远非某些宗教冲突所引发的可与之抗衡。
bcd.暂时不想回了,睡觉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