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教导我们:盗可道 非常道……
伟哥诞生时本是用来作为治疗心血管疾病,但后来人们又发现了其具有壮阳功效……你说在这里应当是谁侵谁的权呢?
微波在最初只用在军用雷达上,后来人们才偶然发现微波也可以融化巧克力,再后来又做成了微波炉……这里的权属又当如何划分?
由以上2例应当可以看出:使用的范围不同,所以也就不存在什么侵权不侵权的事情了;此谓“道不同”是也。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新发明的技术建立在其他技术之上的,需取得被引用技术专利持有者的授权。在这里007和玄某都将(或可能)采用无线电遥控技术,但该技术的专利期限早已过期,或干脆没有申请过专利,所以侵权与否又从何谈起?
更何况,本“发明”仅仅停留在设想阶段,遥控手段是电磁波?线控?红外?如果电磁波控制又采取何种设备?怎样对码?频率如何?都是未知数,偷漏耍滑大有余地!说“技术相同”还为时过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