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按规矩来,人得端走,合法建筑都得收,何况还是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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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详细补充点,按法律是征收,也就是说合法建筑要先买下来(理论上可以强买),然后再拆,老太太要是就坡下驴是有可能收到钱的。不过考虑到这个建筑是违章的,这个事儿又不一样了。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是对现实问题的回应:
《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施行后,有些地区依靠这个,允许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也可以启动非诉行政执行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启动非诉行政执行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地方政府在强拆时可以自己不动手,通过执行程序把法院当枪使。
但法院无论是从人力还是从职能上,都不愿意去蹚浑水,所以最近最高院统一了对法律的解释:既然《行政强制法》已经授权地方政府可以去强拆违法建筑了,就不要来找法院了。
估计有人会说,这条法律给了地方政府强拆上城管大杀器的借口,但是我觉得要想钻空子,没有法律条文是无懈可击的。与其搞一个人情社会,不如构建一个懂规矩的社会,改规则比改潜规则方便多了。就好像上面最高院的解释,依法耍流氓也是耍流氓,正经人不愿意干。
//我不是法律专业,全靠网络搜索+个人理解,希望有专业人士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