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过程并不只有逻辑过程,定义、举证都是论证过程。顶楼论证过程的错误性在于,将催化剂的定义视为证据(或公理)。3楼的错误性在于,“存在不能自发进行的反应能在酶的催化下进行”的错误并不显然,他依然是一种假设或者基于某种定义才能被视为公理。比如这里就遇到了你最后一句话所述的问题,如果定义反应的速率必须高于多少就能视为“自发进行”,那么该错误就不成立。
按照中学对催化剂的经典定义,催化剂的存在必不能影响反应的平衡,换句话说,在忽略副反应的情况下,只要时间足够长,有没有催化剂,最后得到的结果是一样的。然而,在生物体中,ATP/ADP并不在同一反应体系中相互转化,上述平衡也是不显然的。甚至可以说,把两件不相干的事情放在同一个逻辑中来论证,是出现该帖问题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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