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管理规定
1、允许在交易区发表广告。
会员提出申请,经版主或主任批准,可以将广告发布于其它讨论区,但是信息仅限于客观介绍与相应版块主题直接相关的商品、活动,且不得出现推销用语。
未经论坛批准,禁止会员利用除发帖、签名、头像之外的任何站内渠道发布广告。
专为鉴赏或研究广告而引用的广告,不视为本规定所指的广告。
发布QQ群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视为发布广告。
2、会员可以在签名、头像中放置除QQ群以外的广告。但是,展示有上述广告的会员,不得在交易区以外推荐与该广告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在交易区以外发布所谓“软广告”、“枪文”。
3、会员在发言(含图片、附件)中,放置网站链接并有推荐、宣传的暗示或明示的,视为广告。但介绍与版块主题直接相关的公益性网站的发言,可以不视为广告。
会员在发言中,推介商品、服务,或探讨商品、服务的品质、性价比、可用性,或就不同商品、服务进行比较,或通过贬低、颂扬某商品、服务及其直接关系人,或诱发(含故意制造)争论等,推定能起到宣传商品、服务及其关系人的作用的,可以视为广告。
4、除非论坛专项批准,禁止版主在交易区外放置商业广告。
发布、推广QQ群信息,必须经站长批准。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包括嵌入在图片、附件、签名中。
5、对于违反规定发表于交易区外的商业广告,应予删除。屡次发表,不听劝阻的,可给予发帖人处罚。恶意发表的,可直接封禁账号。对于违反规定发表于神聊版以外的非商业广告,应予删除。
违反本规定,利用短消息等站内渠道发布广告的,给予处罚。本款所述情况,告诉的才处理。
违反本规定,利用帖吧、博客等站内渠道发布广告的,予以删除,发布2条以上的,给予处罚。
6、会员在交易区发布商品广告,应遵守《交易区管理条例》。在交易区发布广告链接,应进行客观、详细说明,使会员即使不点击链接,也能知晓商品的全部信息。会员在交易区发布广告,应当与论坛主题相关,但转让个人物品除外。
7、为广告发布提供置顶、首页显示、提前、开设专区等服务,除另有规定外,须经由论坛统一收取赞助费(或捐助论坛),该项费用必须用于论坛建设。
论坛为会员发布自制套件的广告,时间较短的,可以不收取费用。
8、本规定自2010年4月15日起实施,2011年12月22日第六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