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道长说到了韦伯理论之后大家争论比较多的问题:社会和行政行为的效果如何评价?这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我想我们也一年半载解决不了。但是我们可以从另外几个方面看待这个个例。
1、有没有更加高阶的准则。比如:“政府不能说谎”、“政府不能插手精神、文化领域”、“不能以牺牲他人正当利益为代价(或者说私人权利应当保障)”是不是更高阶的准则。如果放任道长的比较进行下去,那么可能出现极端的结果(并且显然也可以得到“正义”大于“邪恶”的效果):为了炮制一个典型,我们不惜杀人。为了防止对先进典型的破坏,我们不惜把有不同意见的人秘密逮捕。
2、在同时代,有没有更好的替代方法。比如:不说谎能不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3、所期望的“正义”效果是不是必须的,有没有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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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公开课里面有一部专门讲行政伦理学,讲得很好,推荐大家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