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40楼qqwintian于2011-02-11 14:50发表的 :
都别吵吵了,这是中国,你们说的孰是孰非根本行不通,就算告状到法院,一样败诉
当然,从法律来讲,是因为学校为了节省围墙成本,采用低矮墙+伤害物,代替本应该很高的阻挡性围墙
再者,学校的围墙本身并没有多少的阻挡性,设计初衷是为了方便管理+美观,而没有多少硬性的阻挡成分……设计初衷就和监狱的围墙不同,所以安装伤害物本身就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
现在做不到不代表以后也做不到,改变是一点一点来的。现在能做的,就是搞清楚到底怎么做才是正确的,或者说是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那以后具备现实条件的时候才不用摸石头过河。
回到楼主提出的问题,我的看法是爬墙者活该。学校不让他进去,或者进去就要登记、批评,这是为了方便管理,对晚归的学生起到警告的作用,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防止社会人员进去。学生本来就应该义无反顾地遵守学校规定,不然还算什么学生?既然有规则,罚则也应该存在,否则无法保证规则的执行。“爬墙就让你受重伤!”这样一条罚则,我认为是合理的。假设我是校长,我会支持这条罚则,但如果真的有学生因此受伤了,也会出于人道进行补偿。看起来很矛盾,但首先要知道人性就是矛盾的,胡萝卜加大棒的做法才能管理好年轻人。
设计者(按虎哥的定义)有没有责任?如果把设计者分成两部分来看,一是接到设计要求的设计人员,包括制图员等等的技术工;二是对使用该设计有决定作用的决策者,那么一和二都是无责任的。前者做事必须符合其职业道德,后者对他的要求他要无条件服从;后者在作出设计要求和方案拍板的时候肯定已经考虑到“爬墙就让你受重伤!”的罚则了,原因看第二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