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XXXXXXXXXXXXXXX/2004/guobiao/XXXXXXXm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871-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10-08批准 2003-04-01实施
8.8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管理
8.8.1任何人均不得向公众出售能够引起辐射照射的消费品,除非:
a) 所引起的照射是被排除的;
b) 消费品本身满足附录A(标准的附录)所规定的豁免要求,已被审管部门所豁免;或
c) 消费品本身是已由审管部门批准销售的。
8.8.2非豁免消费品的制造商和供应商应保证其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要求,特别应保证其产品设计与制造那些在正常操作和使用过程中或在误操作、误使用、事故或处置情况下可能影响人员受照的特性均已实现最优化;在对这些特性进行最优化时,应执行审管部门制定或认可的剂量约束,并应考虑下列因素:
a) 所使用的各种放射性核素及其辐射类型、辐射能量、活度和半衰期;
b) 所使用的放射性核素的化学和物理形态及其正常和异常的情况下对防护与安全的影响;
c) 消费品中放射性物质的包容和屏蔽,以及在正常和异常情况下接触这些放射性物质的可能性;
d) 对售后服务的需求及提供服务的方式;
e) 同类消费品的有关经验。
8.8.3消费品的制造商和供应商应保证:
a) 在每件消费品的可见表面上以印刷、粘贴或其他方式牢固地固定一个醒目的标签,说明该消费品含有放射性物质,并说明该消费品的销售已获得有关审管部门的批准;
b) 在每个供应消费品的包装本上也清楚地标明a)中所规定的信息。
8.8.4消费品的制造商和供应商应随每件消费品提供一份说明书,就下列各个方面给出明确而贴切的说明和指导:
a) 该消费品的安装、使用和维修;
b) 售后服务;
c) 所包含的放射性核素及其在规定年月日的活度;
d) 正常使用过程和服务、修理期间的辐射剂量率;
e) 推荐的处置方法。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豁免
A1 豁免准则
A1.1如果审管部门确认某项实践是正当的,并确认该实践中的源满足本附录所规定的豁免准则或豁免水平,或满足审管部门根据这些豁免准则所规定的其他豁免水平,则实践和该实践中的源可以被本标准的要求所豁免。
A1.2豁免的一般准则是:
a) 被豁免实践或源对个人造成的辐射危险足够低,以至于再对它们加以管理是不必要的;
b) 被豁免实践或源所引起的群体辐射危险足够低,在通常情况下再对它们进行管理控制是不值得的;
c) 被豁免实践和源具有固有安全性,能确保上述准则a)和b)始终得到满足。
A1.3如果经审管部门确认在任何实际可能的情况下下列准则均能满足,则可不能更进一步的考虑而将实践或实践中的源予以豁免:
a) 被豁免实践或源使任何公众成员一年内所受的有效剂量预计为10?Sv量级或更小;和
b) 实施该实践一年内所引起的集体有效剂量不大于约1人·Sv,或防护的最优化评价表明豁免是最优选择。
A2 可豁免的源与豁免水平
A2.1根据A1.1~A1.3规定的准则,下列各种实践中源经审管部门认可后可被本标准的要求豁免:
a) 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审管部门认可的型式的辐射发生器和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管件(如显像用阴极射线管);
1) 正常运行操作条件下,在距设备的任何可达表面0.1m处所引起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不超过1?Sv/h;或
2) 所产生辐射的最大能量不大于5keV。
b) 符合以下要求的放射性物质,即任何时间段内在进行实践的场所存在的给定核素的总活度或在实践中使用的给定核素的活度不超过表A1所给出的或审管部门所规定的豁免水平;
A2.2表A1给出的放射性核素的豁免活度浓度和豁免活度,是根据某些可能还不足以可无限制使用的照射情景和模式、参数推导得出的,仅可作为申报豁免的基础。考虑豁免时,审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逐例审查,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要求采用更为严格的豁免水平。应用表A1所给出的豁免水平时,还应注意以下各点:
a) 这些豁免水平原则上只适用于在组织良好、人员训练有素的工作场所对小量放射性物质和源的工业应用及实验室或医学应用,例如,利用小的密封点源校准仪器,将小量非密封放射性溶液装进容器,工业示踪,一瓶低活度气体的医用等;
b) 对于被排除的天然放射性核素豁免的应用,仅限于引入到消费品中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或是将它们作为一种放射源使用(如226Ra,210Po)、或是利用它们的元素特性(如钍、铀)等情况;
c) 如果存在一种以上的放射性核素,仅当各种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或活度浓度与其相应的豁免活度或豁免浓度之比的和小于1时,才可能考虑给予豁免;
d) 除非有关的照射已被排除,否则,对于较大批量放射性物质的豁免,即使其活度浓度低于表A1给出的豁免水平,也需要由审管部门作更进一步的考虑;
e) 严禁为申报豁免而采用人工稀释等方法来降低放射性活度浓度。
A2.3遵循审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例如与放射性物质的物理或化学形态有关的条件和与放射性物质的使用或处置有关的条件等)时,可以给予有条件的豁免。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内装按照A2.1中b)项未予豁免的放射性物质的设备,可以给予这种有条件的豁免;
a) 具有审管部门认可的型式;
b) 其放射性物质呈密封源形式,能有效地防止与放射性物质的任何接触或能有效地防止放射性物质的泄漏;
c) 正常运行操作条件下,在距设备的任何可达表面0.1m处所引起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不超过1?Sv/h;
d) 审管部门已明确规定了处置时必须满足的条件。
表A1 作为申报豁免基础的豁免水平:放射性核素的豁免活度浓度与豁免活度
(四舍五入为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