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就是诡辩法
辩证法的基本内容有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换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这三大规律,其中占基础位置和核心位置的是对立统一规律。对立统一规律也称矛盾规律。我国的哲学教科书即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科书认为:世界上所有的事物、现象和运动的内部都包含着相互排斥、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就是矛盾,就是对立统一,矛盾是事物发展运动的动力;对立统一规律要求我们不能用孤立、静止、片面的方式来认识事物和研究问题,而必须用普遍、联系、发展、全面的方式来认识事物和研究问题。
“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线,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即彼’,并且使这种对立互为过渡。”
辩证法的诡辩主要也就表现在所谓的对立统一规律方面。诡辩是一种故意违反逻辑规律和规则的要求,为谬误的观点作掩饰的似是而非的论证。说辩证法是诡辩法,就是说辩证法中的对立统一规律与逻辑中的排中律是相对立的。形式逻辑的排中律要求在同一思维或论证的过程中,当问题非此即彼不存在第三种可能的情况下,两个相互矛盾判断之间的非此即彼的界线是绝对分明、固定不变的,必须对此做出非此即彼的抉择,肯定其中之一为真,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例如在讨论自然规律时,“地球是围绕着太阳转的”与“太阳是围绕着地球转的”就是两个相互矛盾,中间不可能存在第三种可能的判断,在这两个判断之间,排中律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出非此即彼的抉择,肯定其中之一为真,不能采取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态度。
形式逻辑要求在同一思维和论辩的过程中,如果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之间存在着第三种可能,即存在着相互过渡,互为中介的情况,那么就不适用于排中律,因为这两个判断之间的矛盾并非是真正的矛盾,即这两个判断都可以成立,但都是不全面的。例如鸭嘴兽是卵生的哺乳动物,介于爬虫类动物与哺乳类动物之间,因此“鸭嘴兽是爬虫类动物”与“鸭嘴兽是哺乳类动物”这两个判断就不是真正的相互矛盾的判断,这两个判断都是可以成立的,但又都是不全面的。
在同一思维和论辩的过程中,如果两个判断的内容是因果关系的内容,那么这两个判断之间就不存在着真正的矛盾,因此这两个判断所判断的内容也就并非是真正的因果关系。例如在“先有鸡,是鸡决定蛋的存在”与“先有蛋,是蛋决定鸡的存在”这两个判断面前,由于鸡生蛋,蛋出鸡是个循环的过程,鸡和蛋之间是相互过渡,互为中介的,因此鸡和蛋之间就并不存在谁先谁后,谁决定谁的因果关系。
这就是说,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如果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之间有相互过渡,互为中介的情况,那么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就不是真正相互矛盾的判断,不存在谁先于谁,谁决定谁的问题。
如果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之间不存在相互过渡,互为中介的情况,那么这个判断之间的矛盾就是肯定的,固定的,绝对不变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必须按排中律的要求在这两个判断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抉择,肯定其中之一为真,不能采取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态度,否则就会被诡辩所欺骗或滑入诡辩的泥潭。
可是恩格斯却说:“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线,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且使这种对立互为中介。”按照恩格斯的说法,在讨论自然规律时,“太阳围绕着地球转”与“地球围绕着太阳转”这两个判断也是可以相互过渡的,“地球是围绕着太阳转的”,但在适当的地方“太阳也会围绕着地球转”--这不明显是荒唐的吗?
其实,我国的哲学教科书在论证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还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还是“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还是“生产关系决定生产力”这些判断中使用的就是这种荒唐的手段。他们在肯定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同时又说什么“社会意识在一定的情况下会对社会存在起反作用”,在肯定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同时又说什么“上层建筑在一定的情况下会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在肯定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同时又说什么“在一定的情况下生产关系会对生产力起反作用”。这里的“反作用”一词与“决定”一词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其意思都是一样的。
如果这些相互矛盾的判断中确实有相互过渡,互为中介,具有“决定”和“反作用”的情况,那么这些相互矛盾的判断之间也就不存在真正的矛盾,不存在谁决定谁的问题了。事实上这些相互矛盾的判断之间并不存在第三种即相互过渡,互为中介的情况,所以,我们在这些判断中必须做出肯定的、固定的绝对的非此即彼的抉择,肯定其中之一为真,另一为假,不能用什么“反作用”之类的词来模棱两可。
辩证法的另一大荒谬就在于把现象当本质,把矛盾当成事物发展的动力。事物发展中的矛盾是指事物发展的动性因素和惰性因素这两个方面之间的关系,是事物发展的本身和过程,并不是指事物发展的动力。我们都知道,马车前进的动力是马。如果有人说“马车前进的动力是马与车之间的矛盾”,那显然是模糊不清的,不对的,可是我国的哲学教科书却是这么说的。
我国的哲学教科书认为“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我国的哲学教科书在这方面的谬误具体表现在论述社会发展的动力方面。我国的哲学教科书由于否定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因此在阐述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就无法正视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时就不得不借助“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来搪塞和自圆其说,把社会发展的动力说成是什么“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阶级和阶级的矛盾”等等。
“辩证法”这一术语在哲学史上曾经在各种不同的意义上被使用过。中世纪的早期,辩证法的含义与逻辑的含义是相同的。后来,一些经院哲学家将自己的一些烦琐的、荒唐的提问和诡辩称之为辩证法。十五世纪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哲学家们很少使用辩证法一词,并将其作为一个贬义词来使用。目前我国哲学教科书中的辩证法就其本质来说,是为了圆马克思主义的明显错误而成立的,是与逻辑中的一些规则是相悖的,而与中世纪经院哲学家们的辩证法则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吴大江)